延安必康三大股東遭平倉減持信披馬后炮 均吃警示函
北京5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22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9〕9號、10號、11號)顯示,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沂必康)作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002411.SZ)控股股東,自2019年2月14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2019年2月19日才由延安必康發布《關于股東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動減持的預披露公告》。
當事人周新基作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東,自2019年3月18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2019年3月20日才由延安必康發布《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被動減持公司股票的預披露公告》。
上海萃竹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東,自2019年3月19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2019年3月21日才由延安必康發布《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被動減持公司股票的預披露公告》。
新沂必康、周新基以及上海萃竹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陜西監管局決定對新沂必康、周新基以及上海萃竹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查詢發現,截至一季度末,新沂必康持有延安必康5.65億股,持股比例為36.87%,為第一大股東;周新基持有延安必康1.35億股,持股比例為8.8%,為第三大股東;上海萃竹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延安必康7176.48萬股,持股比例為4.68%,為第六大股東。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控股股東,自2019年2月14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2019年2月19日才由延安必康發布《關于股東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動減持的預披露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5月14日
關于對周新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新基:
經查,你作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東,自2019年3月18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2019年3月20日才由延安必康發布《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被動減持公司股票的預披露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5月14日
關于對上海萃竹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萃竹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經查,你中心作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東,自2019年3月19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2019年3月21日才由延安必康發布《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被動減持公司股票的預披露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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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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