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產配套車位新規:車位優先滿足業主 不得“只售不租”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賈政)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對房地產項目的停車位管理問題作出了最新的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小區內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同時,《管理辦法》還要求,車位出售原則上實行“一戶一車位”,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應采取競標、搖珠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出租。
尚未出售車位應予出租
《管理辦法》對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和出售做了詳細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出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須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對于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出租前,車位、車庫需要依法完成規劃驗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也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關于車位、車庫租售的監督,如果未按《管理辦法》執行,將按照《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2018年10月1日出臺的《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依法處理。記者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違規企業最高將受到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被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另外,在出租或出售車位、車庫前,也需要制定租售方案。車位租售方案和擬出租、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應在建筑區劃內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當車位車庫數量無法滿足項目業主需要時,開發企業應采取競標、搖珠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出售、出租,并明確物業管理費。
原則上“一戶一車位”
針對個別住宅小區隨意將住宅區車位出售、出租給非住宅區業主的現象。《管理辦法》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設單位出租車位、車庫,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車位、車庫數量未超過本小區內房屋套數的,原則上小區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即“一戶一車位”原則。
但如果車位、車庫數量超過小區內房屋套數的,在保證本項目業主可購買或租用一個車位或車庫的前提下,建設單位方可將剩余的車位、車庫出售給小區需要購買兩個或兩個以上車位或車庫的業主,或小區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如果想要轉讓車位、車庫給小區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需將擬轉讓情況在小區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并公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間,本小區業主同樣可以提出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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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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