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商銀行關聯交易管理缺失等2宗違法 董事長錢進遭罰
北京6月2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臨沂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臨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2號)顯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董事會、經營層履職不到位,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臨沂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
此外,當事人錢進對上述臨商銀行的機構董事會履職不到位、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違法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臨沂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查詢發現,當事人錢進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其任職資格由山東銀監局2013年7月4日發布的關于核準錢進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的批復(魯銀監準〔2013〕232號)這一文件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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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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