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集團財務公司違法遭罰沒51萬 從事未經批準業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廣東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粵銀保監罰決字〔2019〕41號)顯示,中國南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集團財務公司”)存在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的業務活動的行為,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沒收南航集團財務公司從事上述業務活動違法所得10569.07元,并處罰款50萬元,罰沒合計51.06萬元。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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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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