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連創匯科五宗違規 法定代表人劉大龍等吃警示函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青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3號、14號)顯示,經查,青島連創匯科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創匯科”)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二是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三是挪用基金財產;四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五是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
當事人王馨儀作為公司經理,對連創匯科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王馨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王馨儀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當事人劉大龍作為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劉大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劉大龍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此前,青島證監局曾于6月10日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號),公示連創匯科存在上述五宗違規行為。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青島證監局要求連創匯科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并在2019年7月15日前予以改正。且連創匯科應當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青島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青島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王馨儀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13號
王馨儀:
近期,我局對青島連創匯科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創匯科或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二是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三是挪用基金財產;四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五是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
你作為公司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7月2日
關于對劉大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14號
劉大龍:
近期,我局對青島連創匯科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創匯科或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二是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三是挪用基金財產;四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五是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
你作為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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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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