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東成原副總違法趨同交易 成交額3380萬虧損10萬
北京7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7號)顯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間,丁貴元時任西藏東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東成”)副總經理,成都立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立華”)交易員,知悉并利用東成1號證券賬戶子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操作“丁貴元”證券賬戶趨同其負責的東成1號子賬戶交易相關股票。“丁貴元”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共30只,趨同交易股票數12只,占比40.00%;總成交金額8714.62萬元,趨同交易成交金額3383.12萬元,占比38.82%;趨同交易虧損10.28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丁貴元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占、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丁貴元)〔2019〕67號
當事人:丁貴元,男,1971年2月出生,時任西藏東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東成)副總經理,成都立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立華)交易員,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麗都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丁貴元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要求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丁貴元知悉東成1號證券賬戶子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丁貴元系西藏東成副總經理、成都立華交易員。成都立華于2014年5月20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長安東成1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東成1號)系長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基金)管理的專戶理財產品,成立于2014年4月,合同期限5年,投資人包括陳某建、王某等31個自然人。根據長安基金與成都立華簽訂的投顧協議,由投資顧問成都立華指定人員發送投資建議指令進行實際操作。成都立華向長安基金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王某、陳某建、丁貴元、倪某發送投資建議,并由丁貴元等授權交易員通過長安基金提供的VPN系統進行交易下單,相關交易指令經長安基金風控審核后由長安基金交易員完成交易。丁貴元作為東成1號投資顧問授權交易員,參與發送投資建議、交易下單等環節,知悉其負責的東成1號證券賬戶子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二、丁貴元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股票交易
(一)“丁貴元”證券賬戶情況
“丁貴元”證券賬戶,2013年9月24日轉托管至金元證券成都二環路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
(二)“丁貴元”證券賬戶資金來源
丁貴元以其妻子黃某喬的名義認購了東成1號產品1,000萬元,并將100余萬元零散資金存入其個人證券賬戶用于買賣股票,即“丁貴元”證券賬戶資金規模約100萬元,主要來源于自有資金。
(三)“丁貴元”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間,丁貴元作為東成1號投資顧問成都立華的交易員,負責東成1號的其中一子賬戶的投資決策及交易,陳某建(系丁貴元的上級主管)未在微信群中提出反對意見即默認通過,交易在當天由丁貴元負責執行。丁貴元知悉并利用該交易單元的股票買賣指令等未公開信息,操作“丁貴元”證券賬戶趨同其負責的東成1號子賬戶交易相關股票。“丁貴元”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共30只,趨同交易股票數12只,占比40.00%;總成交金額8,714.62萬元,趨同交易成交金額3,383.12萬元,占比38.82%;趨同交易虧損10.28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信息、相關資管產品資料、相關單位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我會認為,丁貴元作為成都立華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東成1號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操作“丁貴元”證券賬戶交易相關股票,其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丁貴元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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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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