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蚌埠兩宗違法罰50萬 分行長等5人遭警告
北京7月2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蚌埠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蚌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顯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蚌埠分行存在貸款授信工作不盡職,且貸款資金流向監測不力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蚌埠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
此外,多名相關人員受到蚌埠銀保監分局處罰。蚌埠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蚌銀保監罰決字〔2019〕13號)顯示,浦發銀行蚌埠分行違規開展信貸業務,違反了審慎經營規則。當事人張德峰時任浦發銀行蚌埠分行行長,對該分行合規經營承擔主要責任,對違法違規行為管理不力,應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蚌埠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給予警告。
蚌埠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蚌銀保監罰決字〔2019〕14號、15號、16號、17號)顯示,浦發銀行蚌埠分行貸款授信工作不盡職,且貸款資金流向監測不力。當事人李玲作為部分涉案業務團隊負責人應承擔管理責任;當事人陸冬冬作為部分涉案業務客戶經理,應承擔相應責任;當事人蘇瑜作為部分涉案業務協辦客戶經理,應承擔次要責任;當事人鄧星作為部分涉案業務協辦客戶經理,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蚌埠監管分局決定對4人分別給予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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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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