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農商行發放貸款存2宗違法 前董事長董謀等遭警告
北京8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徐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徐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江蘇沛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沛縣農商行”)存在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無真實用途貸款,虛增存貸款的違法行為。
徐州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沛縣農商行處以罰款人民幣75萬元的決定。
此外,相關人員受到徐州監管分局處罰。
徐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徐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當事人董謀對沛縣農商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徐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警告。
徐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徐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當事人徐曉天對沛縣農商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徐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董謀為江蘇沛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于2018年10月18日卸任,公司董事長變更為現任法人代表黃國鋒。另一位當事人徐曉天為江蘇沛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城支行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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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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