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銀行三宗違法遭罰135萬 虛增存貸款且信貸被挪用
北京8月3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湖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湖州銀行存在三宗違法行為:虛增存貸款;貸后檢查不盡職,部分信貸資金被挪用;同業投資未嚴格比照自營貸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135萬元。
據記者查詢,2018年年報顯示,湖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湖州銀行)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總股本為9.12億股。截至2018年末,湖州銀行前十大股東為:湖州市城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81億股,占比19.89%;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14億股,占比12.50%;德清縣財政局持股6465萬股,占比7.09%;長興縣財政局持股6465萬股,占比7.09%;浙江誠信投資有限公司持股4950萬股,占比5.43%;湖州國鑫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持股4500萬股,占比4.93%;湖州樂元投資有限公司持股4050萬股,占比4.44%;華盛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3900萬股,占比4.28%;安吉縣財政局持股3420萬股,占比3.75%;湖州錦繡綠化有限公司持股3300萬股,占比3.6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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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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