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鳥實控人遭證監會立案處罰落槌 違法遭罰120萬
北京9月19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張江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的規定,當事人張江波與張某平、寧波鵬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鵬源資管”)、寧波太平鳥匯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更名為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匯力貿易”)系一致行動人,持有的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寧波中百”,600857.SH)應當合并計算。
2018年1月10日開始,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交易寧波中百股票,2018年1月12日張江波繼續買入該股票,導致夏某證券賬戶、張某平證券賬戶及張某平具有交易決策權的寧波泛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匯力貿易證券賬戶、鵬源資管證券賬戶合計持有“寧波中百”占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超過5%,但張江波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截至2019年1月11日,在限制轉讓期限內,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共計違規買入“寧波中百”117.53萬股,違規買入金額1098.74萬元,共計違規賣出“寧波中百”36.93萬股,違規賣出金額426.56萬元。
張江波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
對張江波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其中對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處以80萬元罰款。
經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6月30日,匯力貿易與鵬源資管分別為寧波中百第六和第七大股東,匯力貿易448.49萬股,持股比例2%,鵬源資管持股423.01萬股,持股比例1.89%。匯力貿易為浙江鵬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而浙江鵬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與鵬源資管均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鳥”,603877.SH)全資子公司;文中張某平實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張江平,當事人張江波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兩人系兄弟關系,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實控人。此外,寧波中百的第三大股東寧波鵬渤投資有限公司也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寧波鵬渤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267.15萬股,持股比例5.65%。
2019年1月10日晚,太平鳥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江平、張江波因與一致行動人涉嫌超比例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寧波中百股票未披露,且在限制期內違規交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江波)
〔2019〕1號
當事人:張江波,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江波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的規定,張江波與張某平、寧波鵬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鵬源資管)、寧波太平鳥匯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更名為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匯力貿易)系一致行動人,持有的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寧波中百”)應當合并計算。
2018年1月10日開始,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交易“寧波中百”,2018年1月12日張江波繼續買入“寧波中百”,導致夏某證券賬戶、張某平證券賬戶及張某平具有交易決策權的寧波泛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匯力貿易證券賬戶、鵬源資管證券賬戶合計持有“寧波中百”占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超過5%,但張江波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截至2019年1月11日,在限制轉讓期限內,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共計違規買入“寧波中百”1,175,334股,違規買入金額10,987,407.76元,共計違規賣出“寧波中百”369,261股,違規賣出金額4,265,631.33元。
上述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江波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張江波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其中對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處以8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