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期西安員工誘導他人參與配資 連吃三份監管書
北京9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9〕28號)顯示,經查,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期”,871467)西安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員工張偉存在宣傳和誘導他人參與配資的行為,屬于《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禁止的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控存在缺陷,FISS系統填報的2018年度《總部及分支機構經營報表》投資者開戶數量與實際不符,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未向陜西監管局報備年度反洗錢培訓和宣傳落實情況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十一)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現責令上海中期西安營業部改正。上海中期西安營業部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陜西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陜西監管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并檢查上海中期西安營業部的整改情況。
此外,上海中期西安營業部相關責任人也收到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9〕29號)顯示,當事人李大江作為營業部負責人,負責營業部的全面管理,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表明當事人李大江未能勤勉盡責、謹慎地履行工作職責,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四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一)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李大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當事人李大江應認真對照法律法規,分析營業部違規問題產生原因,以及相關合規、內控制度體系存在的缺陷,制定有針對性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陜西監管局出具書面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9〕30號)顯示,經查,當事人張偉在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從事客戶經理工作期間,存在宣傳和誘導他人參與配資的行為,屬于《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禁止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8號)第十五條(三)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張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當事人張偉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刻反省違規行為產生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對其他客戶的違規行為,如存在,應一并立即自行糾正并停止違規行為,妥善做好相關客戶服務工作,防范并妥善化解因當事人張偉的違規行為可能導致的客戶投訴糾紛,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陜西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記者查詢發現,上海中期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獨立法人公司。上海中期是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號008)、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號0135)、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號0179)的正式會員。公司注冊資本金1億元人民幣,控股股東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兗礦集團”)為國家重點特大型企業集團。截至2019年6月30日,兗礦集團持有上海中期66.67%的股份,而第二大股東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兗州煤業”,600188.SH)持有33.33%的股份。此外,兗礦集團是兗州煤業第一大股東,持股46.16%。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六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培訓、宣傳制度,每年開展對單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工作和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持續完善反洗錢的預防和監控措施。每年年初,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的落實情況。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七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ǘ┪窗匆幎▍⒓訕I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ㄋ模┪窗匆幎▓蟾娼H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ㄎ澹┲袊C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8號)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ǘ┡灿每蛻舻钠谪洷WC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員工張偉存在宣傳和誘導他人參與配資的行為,屬于《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禁止的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控存在缺陷,FISS系統填報的2018年度《總部及分支機構經營報表》投資者開戶數量與實際不符,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未向我局報備年度反洗錢培訓和宣傳落實情況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十一)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現責令你營業部改正。你營業部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并檢查你營業部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27日
關于對李大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李大江:
經查,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員工張偉存在宣傳和誘導他人參與配資的行為,屬于《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禁止的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控存在缺陷,FISS系統填報的2018年度《總部及分支機構經營報表》投資者開戶數量與實際不符,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未向我局報備年度反洗錢培訓和宣傳落實情況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為營業部負責人,負責營業部的全面管理,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表明你未能勤勉盡責、謹慎地履行工作職責,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四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一)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對照法律法規,分析營業部違規問題產生原因,以及相關合規、內控制度體系存在的缺陷,制定有針對性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出具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27日
關于對張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張偉:
經查,你在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從事客戶經理工作期間,存在宣傳和誘導他人參與配資的行為,屬于《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禁止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8號)第十五條(三)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刻反省違規行為產生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對其他客戶的違規行為,如存在,應一并立即自行糾正并停止違規行為,妥善做好相關客戶服務工作,防范并妥善化解因你的違規行為可能導致的客戶投訴糾紛,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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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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