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鋼股份工業固體廢物滲漏 遭上海監管罰9.5萬
北京10月4日訊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于9月27日對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股份,股票代碼:600019.SH)下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2120190062)顯示,寶鋼股份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滲漏。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自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措施消除環境污染;罰款人民幣玖萬伍仟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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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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