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農村商業銀行違法遭央行罰 欠交存款準備金
北京10月9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呼銀罰字[2019]第1號)顯示,呼倫貝爾農村商業銀行存在欠交存款準備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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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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