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銀行子公司違法領5張罰單 違規放貸用于地產建設
北京10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商洛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商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顯示,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存在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洛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二十五萬元。
此外,商洛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商銀保監罰決字〔2019〕7、8、9、10號)顯示,當事人楊軍宏對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的行為負有領導責任;當事人付強對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當事人高忠、李卓弘對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洛監管分局對上述四人處以警告。
據記者查詢發現,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成立。其控股股東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安銀行”,600928.SH),西安銀行持有51%股份。當事人楊軍宏為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法定代表人。當事人高忠是陜西洛南陽光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南門口支行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浫温氋Y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ㄈ┨峁┨摷俚幕蛘唠[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ㄎ澹﹪乐剡`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芙^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熈钽y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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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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