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會計所半年三遭監管措施 兩人執業ST億豐遭談話
北京10月28日訊(記者 孫辰煒 馬先震) 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書(〔2019〕84號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顯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及其2名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在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億豐”,831666)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17〕第003593號)執業中存在預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問題,江蘇監管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大華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梁春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共有股東張旭良等163人,在全國包括天津、江西、青島等32個地方設有分支機構。當事人施丹丹、楊勇勝均為事務所合伙人。
ST億豐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注冊資本3139萬人民幣,周樹榮為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孫正紅,持股比例80.91%。ST億豐于2015年1月12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主辦券商為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14日,ST億豐發布《關于公司破產財產拍賣公告》。10月14日,ST億豐發布《財達證券關于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性公告》。10月16日,ST億豐發布《關于公司破產財產再次拍賣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當事人施丹丹,女,在大華任部門經理且為合伙人(股東),本科會計學學士學位,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2001年10月30日批準注冊。
當事人楊勇勝,男,金融專業大專學歷,在大華為合伙人(股東),于2008年9月22日批準注冊。
經記者查詢發現,這是今年大華第三次遭監管措施。7月26日,大華及其2名注冊會計師張興、劉國平曾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8號 ),因其在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陸電子”,002121.SZ)2017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執業中存在4宗違規。
5月10日,大華及其2名注冊會計師徐德、陳瑜星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5號 ),因其在深圳市芭田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芭田股份”)2016年年報審計執業中存在3宗違規。
此外,經查證統計,大華還曾有過三次被出具警示函及三次被罰款的記錄。2018年10月15日,大華及其2名注冊會計師莫建民、陳良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69號 ),因其在深圳市歐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菲科技”)2017年年報審計執業中存在1宗違規。
2018年8月7日,大華被河南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5號 ),因其在執行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一拖股份”)2017年年報審計中存在7宗違規。
2018年7月31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70號顯示,大華審計的哈爾濱電氣集團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佳電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虛假記載情況被沒收業務收入150萬元,并處以450萬元的罰款,共計600萬元。
2016年4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監會通報2015年度審計、評估機構檢查處理情況》顯示,證監會根據檢查情況對大華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記者通過天眼查發現,大華山西分所于2015年8月26日因違反稅收管理遭太原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罰款1000元。2019年5月22日,大華新疆分所因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封閉疏散通道被天山區消防大隊罰款人民幣1萬元。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億豐”或“公司”)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17〕第003593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預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對預付賬款函證執行替代測試過程中,未發現銀行回單中的收款方信息與公司記錄不一致,未能發現賬面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就ST億豐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情況獲取的管理層聲明書不完整,公司提供的相關明細表內容為空白,你所未對該異常情況進行關注,在底稿中也未見你們對ST億豐是否存在訴訟執行獨立查詢等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十二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所質量控制負責人與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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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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