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銀行上海同濟支行違法遭罰 票據承兌審查不審慎
北京11月8日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5號)顯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濟支行某票據承兌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嚴重不審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據官網資料顯示,渤海銀行由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和天津商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東發起設立。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對外營業。截至2018年底,渤海銀行注冊資本85.00億元。
截至2018年末,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1.25億,持股比例25.00%;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6.99億,持股比例19.99%;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1.62億,持股比例13.67%;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9.92億,持股比例11.67%;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持股股9.92億,持股比例11.67%;泛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6億,持股比例9.48%;天津商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80億,持股比例8.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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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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