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銀信及前法人代表申巧玲被限制消費 因民間借款尚有90余萬未能償還
魯網11月21日訊(記者 楊永明)中城銀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城銀信或公司)及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申巧玲日前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記者查閱相關裁判文書了解到,事件的起因為一筆借貸糾紛,而糾紛中所涉及的借款被中城銀信用來繳存銀行貸款保證金。
2019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下稱鼓樓區法院)向中城銀信下發的(2019)蘇0106執2898號限制消費令顯示,該院于2019年05月28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周某某申請執行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中城銀信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鼓樓區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條文規定,對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據限制消費令,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申巧玲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鼓樓區法院表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公司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該院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被限制高消費的申巧玲曾擔任中城銀信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職務。有關該案的法院判決文書顯示,事件源起于一起借貸糾紛,涉案款項系中城銀信從周某某處拆借,該筆借款被用作繳存中城銀信一宗PPP項目的銀行貸款保證金。
據(2019)蘇0106民初3466號民事判決書,2018年12月中旬,中城銀信向周某某借款2300000元。中城銀信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據載明,“茲因借款人中城銀信籌措日照市科技中等專業學校實訓基地二期工程PPP項目向某銀行貸款的保證金。于2018年12月14日向出借人周某某共借得人民幣2300000元整(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商議最終于2019年2月28日前返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短期借款利率執行”。后因借款到期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經多次催要未果,周某某將中城銀信訴訟至法院。
2019年4月30日,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中城銀信被判處償還周某某借款本金2025756.86元,并支付有關利息。同年5月28日,鼓樓區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巧合的是,據工商登記信息顯示,2019年5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申巧玲變更為張宏佩。目前,本次執行進入“終結本案”狀態。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終本案件信息顯示,(2019)蘇0106執2898號執行案件終本日期為2019年10月31日,未履行金額942686元。
中城銀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否與本案存在關聯,案件目前有沒有最新進展?針對上述問題,21日下午記者致電中城銀信欲了解詳情,然而按照公司官網及工商登記軟件企查查預留的電話號碼多次撥打,均處于無人接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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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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