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銀在線年內再收大額罰單 違法轉移外匯遭罰2943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7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昨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匯罰〔2019〕89號)顯示,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銀在線”)存在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匯發〔2015〕7號文印發)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對其處以2943.27萬元人民幣罰款。
網銀在線官網顯示,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公司于2011年5月3日首批榮獲央行《支付業務許可證》。2014年,網銀在線成為首批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許可的企業之一。
這是今年網銀在線第二次被罰。2019年2月,網銀在線因違反支付結算相關規定被罰沒177萬,相關負責人予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處罰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六條、《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第四十三條第七項的有關規定,對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7.48萬元,罰款90.48萬元,罰沒總額177.9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匯發〔2015〕7號文印發)第八條規定: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交易背景。支付機構不得為以下交易活動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貨物、服務貿易;不具有市場普遍認可對價的商品交易,以及定價機制不清晰、存在風險隱患的無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國家、社會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或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及人民銀行、外匯局規章制度明確禁止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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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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