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一審104人獲刑 陳輝民被判處死刑
新華社南昌11月27日電(記者閔尊濤)27日上午,江西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在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104人獲刑,主犯陳輝民被判處死刑。
被告人陳輝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20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輝發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20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才進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11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9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以來,陳輝民因違法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行政處罰。2003年2月,陳輝民勞教期滿后,糾集一批社會閑散人員混跡于社會。2004年10月,陳輝民因其團伙成員與當地民工發生矛盾,糾集多人持銃、刀砍殺民工并致5人受傷,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以陳輝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其中,陳輝民是組織者、領導者,陳輝發、王才進是領導者,譚波強等7人為骨干成員。該組織先后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97起、違法活動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17人輕傷等嚴重后果。
該組織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維系該組織生存發展。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格,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陳輝民、陳輝發涉黑系列案共審理104人,主案12名被告人在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其余92名被告人于當日由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廣昌縣人民法院、南城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宣判,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代表以及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等20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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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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