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擬“拉黑”網貸代扣業務
代收業務呈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隱患也進一步暴露。為進一步規范代收業務參與各方行為,12月2日,央行公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代收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通過負面清單方式規定銀行等代收機構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P2P網絡借貸、各類交易場所等辦理支付業務。分析人士指出,一些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扣資金以及為網貸平臺提供分期代扣等支付行為將受到嚴格管控,對于還款業務依賴代收代扣服務的機構也會影響較大。
授權事項逐筆驗證
“小李在出國4個月期間,隨身攜帶的銀行卡被扣走200萬元,原來是小李曾在某平臺購買理財產品,產品贖回后,該平臺以小李名義偽造代收業務授權協議,將其資金通過代收通道扣劃至湖北某公司。”如今,這種違規代收行為迎來了重拳整治。
《征求意見稿》從付款人授權與付款人開戶機構管理、收款人與代收機構管理、代收業務適用場景等七個方面對代收業務進行了規范。具體來看,首先《征求意見稿》給出了代收業務的定義,并明確了代收機構資質。
所謂代收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從付款人開戶機構扣劃付款人賬戶資金給收款人,且付款人開戶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其中,代收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或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對付款人開戶機構作出了管理要求,強調其應采取措施確保資金根據付款人的真實意愿劃轉。其中提到,付款人開戶機構必須在事前或首筆交易時獲得付款人授權。同時要求,付款人開戶機構在交易過程中對授權事項進行逐筆驗證,確保每筆代收業務指令均與其獲得的授權相符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對收款人的規范上,《征求意見稿》強調收款人的真實性管理。其中要求代收機構應當對收款人實行實名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核實收款人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收款人采用代收服務確有需要且符合本通知有關適用場景要求。代收機構不得為非法設立的組織及違法違規交易提供代收服務。
劃定適用場景及負面清單
近年來,代收業務呈快速發展趨勢,在便民繳費、貸款還款等領域被廣泛應用,有效提升了各方資金收付效率。比如客戶與自來水、電力、燃氣等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動從客戶賬戶扣費;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簽訂自動還款協議后,銀行每月從持卡人指定的賬戶劃轉資金償還信用卡等。
在代收業務適用場景方面,《征求意見稿》具體明確了兩種授權方式分別適用于通過代收業務辦理便民繳費、政府服務稅費、公益捐款、通訊服務費、信用卡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還款、非投資型保險保費繳納、繳納租金、會員費用等小額便民業務場景;以及辦理教育培訓費用繳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償還,金融機構發行的定期或定額基金理財產品購買、投資型保險費用繳納等場景。
同時,央行在關于《征求意見稿》主要問題說明中也指出,代收業務的突出特點是一經付款人事先授權、實際交易發生時不再逐筆確認,便捷性較強,但交易驗證強度弱,產生資金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大,更適用于水電煤等商品/服務提供主體相對固定、交易頻度較高且有一定規律、交易資金額度較小等與公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場景。
安全與效率是支付服務發展中必須要權衡的目標,代收業務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支付的便捷性,但其特性也決定了并非適用于所有場景。《征求意見稿》強調,代收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在代收業務適用場景外,通過負面清單方式規定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股權眾籌、P2P網絡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辦理支付業務。這些業務通過其他交易驗證強度更高的支付方式辦理,更有利于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促進支付行業健康發展,必須要對高風險業務進行管理和限制。從過往歷史看,上述機構的代收代扣業務都是在過去引起了大量用戶投訴的業務,這類非持牌機構受到的監管力量較弱,以及出現違規出售、轉讓系統接口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用戶的權益受到損害,另外,從本質而言,上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不符合小額高頻的特性,完全可以不用代收的服務。所以,監管對這種高風險、非剛需的代收業務進行了限制。
平衡便民性與安全性
央行在關于《征求意見稿》主要問題說明中談及代收業務風險時提到,例如,在未取得客戶授權、未有效審核客戶真實意愿情況下為客戶開通了代收服務等會造成付款人資金盜用隱患。此外還包括對收款人的真實性審核不嚴,使黑灰產業得以通過代收業務便捷盜取客戶資金;有關代收業務信息傳遞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與收款人違規出售、轉讓系統接口,將代收業務應用于高風險場景或非法交易等。
易觀智庫支付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此次規范平衡考慮了各家機構的權益,還兼顧了普通用戶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具體細化到主要能夠通過代扣實現的便民服務場景,說明前期央行做了大量的調研,此次設置負面清單制度與國際上的金融監管制度也是相接軌的。
王蓬博表示,在負面清單之外的、允許通過代扣實現的服務場景恰恰是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絕大部分交易覆蓋到的場景,整體對支付機構影響不大。黃大智也認為,包括網絡借貸在內的投融資類業務在支付業務中占比較小,從整體上看,《征求意見稿》對于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影響較小。
不過,北京商報記者也注意到,在聚投訴上,多家支付機構頻被舉報,重點投訴內容涉及了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扣走資金以及為高利貸平臺提供分期代扣服務等。一位互金資深研究人士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此次規范后,這類代收場景將受到嚴格管控。“而且很多投融資、網貸等機構還款都依靠代收代扣,此次規范對它們影響也比較大。”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馬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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