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誤將儲戶300元存為49000元 法院:這錢得還
銀行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儲戶300元存款誤存為49000元,要求儲戶歸還時遭拒,銀行方面將該儲戶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法院清水法庭開庭審理該案,認定客戶屬不當得利應退還。此案件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銀行規定“離柜概不負責”,但在實際中只約定儲戶卻不進行自我約束,屬于霸王條款。對此,律師表示,不當得利是法律問題,而“離柜概不負責”只是銀行單方聲明,沒有法律效力。
據肅州區人民法院消息,今年8月,郝某到肅州區某銀行存款,當值銀行員工李某疏忽將300元的存款金額誤輸入為49000元,導致郝某銀行卡多了48700元,直到下班交接時,李某才發現自己操作失誤導致賬目不符,急忙與郝某聯系要求返還多余的款項。郝某認為是自己朋友打的還款,已經還了信用卡,沒有能力立即返還,涉及銀行規定,李某無奈之下只好自己墊付了48700元。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郝某的行為觸犯了《民法總則》中的不當得利條款,并向被告郝某做了法理解釋,告知了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之后又對被告郝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被告郝某認識到了自己所為不當,承諾分期償還欠款,李某也當庭對自己工作失誤向郝某致歉,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案件發布后有網友認為,各大銀行都規定“離柜概不負責”,這次操作是銀行柜員的失誤,而且是在儲戶離開后才發現,按照“離柜概不負責”原則,儲戶不應該擔責。也有網友表示,無論是不是銀行操作失誤,該儲戶都拿了不屬于自己的錢,應該退還。
對此,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離柜概不負責”只是銀行單方聲明,不能起到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的不當得利是法律問題,《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因此,任何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行為,受損失的一方都有權要求返還,銀行和儲戶都如此。
周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如果儲戶出現損失,也同樣可以要求銀行予以返還,但需提供相關證據,比如銀行柜臺監控、憑證等等。
記者 張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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