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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成本:為什么殺人不能私了
我國刑法對犯罪的定義是“違反刑法、應該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這其實是循環論證。我們知道,同樣是侵犯他人的行為,有些純粹是施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私人事務,有些則必須動用刑事訴訟程序對其定罪判刑。在后一種情況中,犯罪一方如果想賠錢私了,即使受害人或其家屬接受,也不為法律所允許(除了占犯罪比例很少的自訴案件之外)。這是為什么呢?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兩種行為有什么區別呢?
衛斯理大學的理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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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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