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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違規設戶外廣告最高罰5000元
本報訊 12月17日上午,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召開,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新修改的《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后,在合肥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而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最高罰款5000元。
《辦法》對戶外廣告設置定義的外延作了拓展。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筑物等載體,以安裝、懸掛、張貼、放送、投映等方式,設置文字、圖像、電子光影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對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辦法》明確,禁止利用建筑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設置戶外廣告,禁止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綜合建筑住宅部分設置戶外廣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還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在幼兒園、學校、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以及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等各類橋梁的。
若違反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處以罰款。其中,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新增加了一條處罰內容: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城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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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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