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證顧問吃警示函 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
中國網財經12月18日訊 湖南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湖南金證顧問”)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湖南金證顧問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湖南金證顧問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
以上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微信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切實規范投資顧問服務行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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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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