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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遭占用25億等5違規 實控人郭東澤郭東圣遭處分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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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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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23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安通”,600179)、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郭東圣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其中,上交所對公司、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代行董事會秘書),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郭東澤、郭東圣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經文,時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共7人予以通報批評。

  經查明,ST安通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五宗違規事項。

  (一)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巨額資金: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報告等相關公告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未經公司內部相關審核程序,直接要求

  財務相關人員將公司下屬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務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資金通過其控制的廣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以借款形式借出并實際使用,形成對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報告期內,郭東澤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累計達24.76億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82.56%。截至報告期末,資金占用余額為11.31億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7.71%,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歸還全部本息。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違規占用公司資金,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為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提供巨額擔保: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公司及子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與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及其控制的泉州安華物流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22筆借款提供擔保,累計金額達20.73億元,占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61.27%和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69.12%。上述事項構成關聯擔保,但公司均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及時披露前述關聯擔保事項,遲至2019年5月18日才對外披露。

  目前,已有多筆擔保債務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歸還,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被提起訴訟并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截至2019年6月29日,公司因擔保責任涉及訴訟共12筆,累計涉訴金額已達到12.59億元,占公司2018年度凈資產的37.21%,公司可能因承擔擔保責任而遭受損失。公司為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提供擔保金額巨大,但未履行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導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擔巨額擔保責任,情節嚴重。

  (三)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審會計師對公司2018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出具否定意見:公司存在前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截至2018年末資金占用本息約11.31億元。在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郭東澤以公司名義為個人的2億元債務違規提供連帶擔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按照內部控制實施細則資金營運流程辦理銀行付款并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內部控制實施細則資金營運關鍵控制要求編制、保管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導致公司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信息不能真實、準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公司財務管理部根據公司領導授權直接進行資金支付,未嚴格執行資金授權審批制度。基于上述事項,年審會計師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失去為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的功能,據此對公司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

  (四)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公開承諾:2019年5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收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函的公告》稱,實際控制人郭東澤承諾將在未來1個月內解除因其違規行為而導致公司涉及金額合計20.73億元的違規擔保事項及因該事項帶來的相關訴訟、資產凍結等情形,以消除對公司的不良影響。2019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實際控制人郭東澤未在承諾期限內解決違規擔保問題。其后,上述違規擔保情形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實際控制人郭東澤未能按照前期承諾解決對外擔保問題,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五)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不審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2019年7月26日,公司以籌劃控制權轉讓事項為由申請晨間緊急停牌,并于當晚提交關于控股股東委托表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公告。上述公告稱,實際控制人郭東澤與誠通湖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通湖岸)簽署《關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決權委托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郭東澤將持有的44.59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29.99%)對應的表決權委托誠通湖岸行使,表決權委托后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張曉琳。7月29日,公司以控制權轉讓為由再次申請晨間緊急停牌。當晚,公司提交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動的公告稱,郭東澤和郭東圣對公司董事會成員任免、公司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仍擁有控制權,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更,郭東澤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申請股票自7月30日起復牌。公司股票價格在停牌前的7月24-25日連續兩日漲停,7月30日復牌當日再度漲停,7月31日出現跌停。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不審慎,相關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導致短期內公司股票反復停復牌,引起股票價格大幅波動。

  公司多次違規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發生巨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多次違規為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提供巨額擔保,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籌劃控制權轉讓事項不審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第9.11條、第10.2.6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及其控制的公司違規占用公司資金,并違規越權以公司或下屬子公司名義為其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擔保,涉及金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同時,上述2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但未能確保公司依法合規運營,也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此外,郭東澤違反公開作出的承諾。郭東澤、郭東圣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6條、第2.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作為公司財務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確保公司資金管控制度有效執行,未能掌握公司資金流向,導致公司資金被實際控制人占用,并違規為實際控制人多筆借款提供擔保,是公司內部控制出現重大缺陷的重要原因,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及時掌握公司存在的資金占用與違規擔保等情況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造成公司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應承擔相應責任。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經文,時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法合規運營,未能保證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內部控制,對公司上述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前述人員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針對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郭東圣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時任公司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提出的異議理由可部分采納。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代行董事會秘書),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郭東澤、郭東圣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經文,時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股票上市規則》第17.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128號)

  關于對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郭東圣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證券簡稱:ST 安通,A 股證券代碼:600179;

  郭東澤,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東圣,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良海,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顏聯源,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

  王經文,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

  崔建霖,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文圣,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包季鳴,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儲雪儉,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趙雪媛,時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一、公司等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巨額資金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報告等相關公告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未經公司內部相關審核程序,直接要求財務相關人員將公司下屬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務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資金通過其控制的廣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以借款形式借出并實際使用,形成對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報告期內,郭東澤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累計達24.76億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82.56%。截至報告期末,資金占用余額為11.31億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7.71%,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歸還全部本息。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違規占用公司資金,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為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提供巨額擔保

  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公司及子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與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及其控制的泉州安華物流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22筆借款提供擔保,累計金額達20.73億元,占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61.27%和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69.12%。上述事項構成關聯擔保,但公司均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及時披露前述關聯擔保事項,遲至2019年5月18日才對外披露。

  目前,已有多筆擔保債務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歸還,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被提起訴訟并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截至2019年6月29日,公司因擔保責任涉及訴訟共12筆,累計涉訴金額已達到12.59億元,占公司2018年度凈資產的37.21%,公司可能因承擔擔保責任而遭受損失。公司為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提供擔保金額巨大,但未履行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導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擔巨額擔保責任,情節嚴重。

  (三)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審會計師對公司2018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出具否定意見

  公司存在前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截至2018年末資金占用本息約11.31億元。在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郭東澤以公司名義為個人的2億元債務違規提供連帶擔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按照內部控制實施細則資金營運流程辦理銀行付款并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內部控制實施細則資金營運關鍵控制要求編制、保管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導致公司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信息不能真實、準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公司財務管理部根據公司領導授權直接進行資金支付,未嚴格執行資金授權審批制度。基于上述事項,年審會計師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失去為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的功能,據此對公司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

  (四)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公開承諾

  2019年5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收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函的公告》稱,實際控制人郭東澤承諾將在未來1個月內解除因其違規行為而導致公司涉及金額合計20.73億元的違規擔保事項及因該事項帶來的相關訴訟、資產凍結等情形,以消除對公司的不良影響。2019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實際控制人郭東澤未在承諾期限內解決違規擔保問題。其后,上述違規擔保情形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實際控制人郭東澤未能按照前期承諾解決對外擔保問題,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五)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不審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2019年7月26日,公司以籌劃控制權轉讓事項為由申請晨間緊急停牌,并于當晚提交關于控股股東委托表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公告。上述公告稱,實際控制人郭東澤與誠通湖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通湖岸)簽署《關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決權委托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郭東澤將持有的445,945.27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29.99%)對應的表決權委托誠通湖岸行使,表決權委托后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張曉琳。7月29日,公司以控制權轉讓為由再次申請晨間緊急停牌。當晚,公司提交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動的公告稱,郭東澤和郭東圣對公司董事會成員任免、公司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仍擁有控制權,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更,郭東澤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申請股票自7月30日起復牌。公司股票價格在停牌前的7月24-25日連續兩日漲停,7月30日復牌當日再度漲停,7月31日出現跌停。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不審慎,相關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導致短期內公司股票反復停復牌,引起股票價格大幅波動。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多次違規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發生巨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多次違規為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提供巨額擔保,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籌劃控制權轉讓事項不審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第9.11條、第10.2.6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及其控制的公司違規占用公司資金,并違規越權以公司或下屬子公司名義為其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擔保,涉及金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同時,上述2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但未能確保公司依法合規運營,也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此外,郭東澤違反公開作出的承諾。郭東澤、郭東圣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6條、第2.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作為公司財務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確保公司資金管控制度有效執行,未能掌握公司資金流向,導致公司資金被實際控制人占用,并違規為實際控制人多筆借款提供擔保,是公司內部控制出現重大缺陷的重要原因,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及時掌握公司存在的資金占用與違規擔保等情況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造成公司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應承擔相應責任。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經文,時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法合規運營,未能保證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內部控制,對公司上述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前述人員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二)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

  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同時申請聽證。相關異議及申辯理由如下:

  公司申辯稱:一是大額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事項系郭東澤利用董事長地位越權所行的個人違規行為,公司并不知情;二是公司在發現違規行為后全面自查并披露情況,主動報告并積極配合調查,并采取補救措施;三是實際控制人已償還全部占用資金,公司已督促實際控制人解決違規擔保情況,設法消除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郭東圣申辯稱:一是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系本人主觀錯誤所致,但已償還全部占用資金及利息,并正在協商解決擔保事項;二是違規行為發生后主動向監管部門匯報相關情況,并積極配合調查。

  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和趙雪媛申辯稱:一是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系實際控制人個人所致的違規行為,其作為獨立董事并不知情;二是作為獨立董事,已盡到勤勉義務,包括持續關注公司內部控制,每年與會計師進行認真溝通,2016年與2017年公司內控報告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三是在2017-2018年相關定期報告簽發前,均就是否存在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情況向實際控制人發出問詢函并得到否定答復,在2018年特別關注資金占用違規事項,并未發現大股東資金占用情況;四是在得知資金占用事項后,持續督促實際控制人還款,并要求實際控制人向監管部門匯報、要求公司立即整改。

  公司時任董事郭文圣、崔建霖申辯稱,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系實際控制人個人行為,其作為公司外部董事無法知情,客觀上也缺乏了解情況的條件;同時,郭文圣還提出,其自2018年2月9日起擔任公司董事一職,上述大部分違規在其任職前就已發生。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申辯稱:一是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系實際控制人越過公司決議程序刻意隱瞞,雖然其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但不負責財務與印章管理,無法知悉上述事項;二是其定期向實際控制人發出是否存在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的問詢函,均得到否定答復;三是公司已建立完整的內控制度,2018年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系實際控制人個人違規操作所致,已在職權范圍內做到勤勉盡責。

  (三)紀律處分決定

  針對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

  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公司作為資金的流出方和違規擔保方,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完備的資金使用規范和擔保審議等內部控制制度,才導致相關違規的發生,不知情不能成為減免處分的合理理由。二是在違規行為發生后積極自查并采取補救措施系公司應盡的義務和職責,資金違規占用時已經對上市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且目前相關違規擔保仍未完全解除,公司相關補救措施未能減輕不良影響,公司股票目前仍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

  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郭東圣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其直接策劃實施相關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是違規事項的主要責任人;后續償還占用資金為其應履行的補救措施,且違規擔保尚未解除,依然對公司造成影響。二是實際控制人的違規行為始自2017年3月,但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前才向監管部門匯報,在此期間均未就違規行為報告監管部門,并不斷新增違規擔保與資金占用,不斷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其提出的在違規事項發生后主動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情形與客觀事實不符。

  時任公司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提出的異議理由可部分采納。一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公司建立起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并確保有效執行,但公司出現巨額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行為,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此承擔責任,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推卸其應盡職責。二是相關董事履職并不存在客觀障礙,郭文圣、崔建霖聲稱不具備了解公司經營情況條件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反而說明其未能勤勉盡責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三是相關責任人所稱向實際控制人進行了定期函證,但相關問詢并不具有針對性,且相關責任人片面輕信實際控制人答復,從未采取其他實效措施進行核實,致使違規行為長期存續并對上市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四是郭文圣所稱違規行為在其任職前發生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經核實,公司在郭文圣任職后仍繼續發生多筆大額資金占用與違規擔保,郭文圣需對相關違規行為承擔責任。五是相關責任人在知曉違規事項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屬于應盡職責,且并未完全消除相關不良影響,不能作為免責理由。而鑒于違規行為的發生確實存在實際控制人利用職權便利及刻意隱瞞等因素,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僅分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不參與其他業務經營,一定程度上難以及時發現,對違規行為承擔次要責任,提出的異議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慮。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郭東澤,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郭東圣(代行董事會秘書),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郭東澤、郭東圣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顏聯源,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王經文,時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時任獨立董事包季鳴、儲雪儉、趙雪媛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告知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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