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莎動力爆雷不斷 華安證券西部證券督導項目風險高
北京12月2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顯示,經查明,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莎動力”,838677)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奧莎動力將未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監督檢驗資格的第三方檢驗的特種設備銷售合同,以及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銷售合同作為相關定期報告收入確認依據,2017年上半年公司實際營業收入僅212.65萬元,而《2017年半年度報告》《股票發行方案》將其披露為2714.76萬元,虛增營業收入2502.11萬元。奧莎動力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報告》《股票發行方案》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奧莎動力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漢軍、財務負責人(《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簽字人)劉梅芬。
湖南證監局認為,奧莎動力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構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李漢軍、財務負責人劉梅芬應當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
一、對奧莎動力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30萬元;
二、對李漢軍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0萬元;
三、對劉梅芬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5萬元。
1998年2月19日,李漢軍和李枝榮向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福分局提交<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組建長沙沈富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長沙遼富電梯有限公司。 2012年4月,長沙遼富電梯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審議并一致通過了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長沙遼富電梯有限公司變更后的名稱為湖南奧莎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18日,公司名稱由“湖南奧莎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湖南奧莎電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公司名稱由“湖南奧莎電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李漢軍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1.69%,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奧莎動力于2016年8月22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總股本7650萬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主辦券商為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安證券”,600939.SH);會計師事務所為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為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2017年12月27日,奧莎動力與華安證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部證券”,002673.SZ)接手奧莎動力的持續督導。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奧莎動力原定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由于報告編制工作尚未完成,故公司無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開市起將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暫停轉讓。2019年4月25日,西部證券對此發布了風險提示公告。截至目前,奧莎動力股票尚未恢復轉讓,2018年年度報告也未發布。
2019年2月22日,奧莎動力發布《關于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被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立案調查的公告》稱,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 湘證監調查字0817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漢軍先生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湘證監調查字0765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李漢軍進行立案調查,并對李漢軍先生進行談話,調取相關信息資料。
2019年以來,奧莎動力連續發布公告稱公司及公司實控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根據2019年9月27日最新的公告,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2018)湘1002民初4105號截至公告發布時,奧莎動力全部未履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2號
當事人: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莎動力),注冊地:湖南省長沙市。
李漢軍,男,1965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長沙市。
劉梅芬,女,1966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陽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奧莎動力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奧莎動力、李漢軍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劉梅芬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未要求聽證。我局對當事人劉梅芬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奧莎動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奧莎動力將未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監督檢驗資格的第三方檢驗的特種設備銷售合同,以及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銷售合同作為相關定期報告收入確認依據,2017年上半年公司實際營業收入僅212.65萬元,而《2017年半年度報告》《股票發行方案》將其披露為2714.76萬元,虛增營業收入2502.11萬元。奧莎動力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報告》《股票發行方案》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奧莎動力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漢軍、財務負責人(《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簽字人)劉梅芬。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銀行資金流水、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相關公告、董事會會議文件、股東會會議文件以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奧莎動力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構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李漢軍、財務負責人劉梅芬應當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劉梅芬提出了如下陳述和申辯意見:第一,劉梅芬被奧莎動力聘任為財務負責人,負責做內賬,并不主管公司財務工作,并非公司臨時公告中的財務總監,亦非財務部門負責人;第二,劉梅芬于2017年4月28日遞交了辭職報告,但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才發布其辭職公告。2017年8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半年度報告》時她已處于離職狀態,在2017年半年度財務報表上簽字是基于與李漢軍、李某是多年朋友的關系幫忙,且李漢軍出具了“2017年3月至10月期間公司相關財務工作無需劉梅芬擔責”的《承諾函》。綜上,劉梅芬申請免除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眲⒚贩易鳛閵W莎動力財務負責人,屬于《公司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
第二,財務負責人在財務報告上簽字即是履職行為。奧莎動力于2017年10月18日發布劉梅芬的辭職公告,在此之前,沒有任何公開信息顯示劉梅芬已經離職,劉梅芬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上簽字,當然屬于履職行為。
第三,劉梅芬作為奧莎動力財務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其任職和辭職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對外披露。本案劉梅芬陳述申辯階段提交的辭職承諾函,沒有證據顯示經過了法定程序并對外披露,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我局對劉梅芬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奧莎動力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30萬元;
二、對李漢軍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0萬元;
三、對劉梅芬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5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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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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