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金融營銷宣傳 明確提出“八項禁止”
本報記者 劉 琪
12月25日,為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從《通知》主要內容來看: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范;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對于金融營銷宣傳主體資質的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在對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具體要求上,《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管理機制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不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活動等。
前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于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解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所面臨的突出問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守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于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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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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