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門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
央行網站25日消息,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托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范,在金融營銷宣傳規范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依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對于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從《通知》對金融營銷宣傳主體資質的要求來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此外,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該負責人稱,《通知》對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一方面,要求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管理機制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不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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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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