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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規定:中介不得“吃”差價,房源信息要真實
昨天,住建部等六部門印發《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規范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意見》特別強調,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在老百姓關注的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方面,《意見》要求,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并注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并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為了保障房源真實性,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相關部門也將對房源信息加強動態監管,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布主體和網絡信息平臺刪除相關房源信息,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限制或取消其發布權限。
租賃服務收費方面,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應當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曹政
流程編輯:洪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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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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