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維公司月內4遭監管措施 天津招攬客戶存不實宣傳
北京12月3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天津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19〕36號)顯示,經查,黑龍江省容維證券數據程序化有限公司(簡稱“容維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在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過程中進行不實宣傳。二是通過百度貼吧進行業務推廣時未留痕。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容維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容維公司天津分公司應高度重視,系統梳理完善業務推廣流程,規范銷售行為,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容維公司天津分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天津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容維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注冊資本1.28億人民幣,劉寶華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實控人、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2.23%。容維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劉思山為負責人。
2019年12月12日,容維公司安徽分公司部分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容維公司安徽分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1年的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3日,容維公司因在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環節存在誤導性的營銷宣傳、承諾收益行為,被黑龍江證監局責令改正。
2019年12月24日,容維公司陜西分公司存在部分從業人員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及員工對服務能力及過往業績向客戶進行虛假、不實營銷宣傳并向客戶保證投資收益的行為,陜西監管局決定對容維公司陜西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黑龍江省容維證券數據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黑龍江省容維證券數據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在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過程中進行不實宣傳。二是通過百度貼吧進行業務推廣時未留痕。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高度重視,系統梳理完善業務推廣流程,規范銷售行為,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你分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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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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