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明信息副總伙同一部長虛構采購合同 侵占公司4百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啟明信息副總和集團服務部部長勾結,二人在職期間,先后三次虛構采購申請單將公司財務占為己有,金額共計406萬。因犯職務侵占罪,二人獲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
2015年9月,高某某在擔任啟明信息副總經理期間,授意時任啟明信息集團服務部部長史某某制作采購申請單,以啟明信息名義與明禹嘉訊簽訂一份金額為126.7萬元服務器硬件維保的虛假協議,之后啟明信息按協議給明禹嘉訊支付了協議款,該公司將所收款項扣繳稅金后的余款114萬元分8筆轉入高某某實際控制的智信通,被高某某、史某某共同據為己有。
2015年12月,高某某被免去副總,擔任啟明信息技術總監期間,再次制作虛假采購申請單,授意史某某以啟明信息的名義與科文理光簽訂一份65.18萬元網絡設備維保的假協議,該公司再收到協議款后將扣繳稅金后的余款58萬元轉入智信通,被高某某、史某某共同據為己有。
次年12月,高某某再次利用上述手段虛構了采購申請單,要求史某某以啟明信息名義與華晨恒盛簽訂一汽集團數據中心機房建設技術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為215萬元。啟明信息在以質保金的名義,暫扣21.5萬元質保金,支付華晨恒盛項目款193.5萬元,該公司將所收啟明公司項目款扣除10%的管理費后的余款174.15萬元轉入智信通,被高某某、史某某據為己有。2019年4月30日,啟明信息將質保金21.5萬元支付給華晨恒盛。
高某某、史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制作虛假合同的手段,共同侵吞本單位資金406.88萬元。其中高某某犯罪所得240.35萬元,史某某犯罪所得105.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高某某、史某某身為國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共同侵吞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刑法,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毫無異議,但高某某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因為并未隱瞞自己的去向,而是主動告知回長春的時間使得辦案人第一時間將其抓獲,史某某則以主動與公司紀檢監察部聯系配合調查為由請求判定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二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全額退還贓款,愿意接受刑罰處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最終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5年半,史某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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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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