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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長春分行違法遭罰 與"票據中介"違規交易
北京1月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吉林銀保監局今日公布的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92號)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長春分行”)違規與“票據中介”開展票據交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民生銀行長春分行罰款3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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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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