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違法遭罰 編制虛假資料套取資金
北京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1號)顯示,經查,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團體客戶部通過虛列七筆會議費套取資金75.45萬元用于其他開支。時任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團體客戶部經理李建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湖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處罰款三十萬元,并責令其改正;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李建華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萬元。
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泰人壽”)是一家由國內外實力雄厚的金融保險集團和知名企業發起設立的全國性壽險公司,股東投入資金超過20億元。公司于2005年正式開業,總部設在北京。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9.64%。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1號
當事人: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漢市江漢區中山大道818號平安大廈第38層01號,08-12號寫字樓
負責人:董百成
當事人:李建華
職 務:時任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團體客戶部經理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11219****1
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團體客戶部通過虛列七筆會議費套取資金75.45萬元用于其他開支。
時任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團體客戶部經理李建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保費測算表、報銷財務憑證、系統截屏、情況說明、費用分攤憑證、責任認定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華泰人壽湖北分公司處罰款三十萬元,并責令其改正;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李建華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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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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