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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泰商業銀行紹興2宗違法遭罰65萬 信貸資金被挪用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紹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顯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紹興分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客戶經理違規保管部分文本內容未填寫但已加蓋本行公章、行長名章、客戶簽章的合同和客戶已簽章但內容要素空白的授信資料;信貸資金被挪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65萬元。
浙江民泰商業銀行前身系溫嶺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88年4月29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 2005年12月31日,更名為浙江銀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4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核準(浙銀監復[2006]71號),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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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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