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行邯鄲分行營業部違法副經理遭罰 違規對外承諾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邯鄲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邯銀保監罰決字〔2019〕13、14號)顯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邯鄲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邯鄲分行營業部”)違規對外承諾及貸后管理不到位,時任副經理張路軍對此負管理責任。邯鄲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農發行邯鄲分行營業部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萬元整,對當事人張路軍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整。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農發行邯鄲分行營業部成立于2003年3月3日,郭青山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ǘ┚芙^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ㄈ┨峁┨摷俚幕蛘唠[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ㄋ模┪窗凑找幎ㄟM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芙^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熈钽y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ǘ┿y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苯迂撠煹亩隆⒏呒壒芾砣藛T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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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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