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銀行楚州支行違法遭罰20萬 貸前調查不到位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淮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淮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顯示,無錫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楚州支行(以下簡稱“無錫銀行楚州支行”,“無錫銀行”,600908.SH)貸前調查不到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淮安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無錫銀行楚州支行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王藝霖為負責人。無錫銀行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注冊資本18.48 億元,于2016年9月23日在上交所掛牌,邵輝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國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66億股,持股比例9%。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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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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