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行北京分行違法遭罰 未經核準授權三高管實際履職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62號)顯示,農發行北京市分行未經監管部門核準提前授權三名擬任支行高管人員實際履職,北京銀保監局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農發行北京市分行全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注冊資本5億人民幣,周桂娟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未及時對任職資格被終止人員的職務作調整的;
(三)以其他職務名稱任命不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人員,授權其實際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權的;
(四)報送虛假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
(五)提交的離任審計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六)對于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情形不予報告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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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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