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聯合農商行違法遭罰100萬 向關聯方發無擔保貸款
北京1月1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杭州聯合農商行”)存在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辦理票據業務不審慎等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罰款10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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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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