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涉及10家經營企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113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19〕1949號),涉及新疆24家經營企業。2020年3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通告其中10家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喀什億家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億家超市有限公司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烏雞(購進日期:2019-08-22),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檢出值為461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標準值為不得檢出;磺胺類(總量)項目檢出值為167.7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100μ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商業步行街地下廳的喀什億家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由烏魯木齊經濟開發區賀明發水產商行購進的烏雞(購進日期:2019-08-22),共90kg(10件),進貨價格為170元/件,銷售價格為368元/件,貨值3680元。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喀什億家超市有限公司在購進該批次烏雞時,索取了供應商的資質,產品合格證明,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喀什地區畜牧獸醫局。
二、喀什市呂香芹土雞專賣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3日,在喀什市呂香芹土雞專賣店抽檢了兩批次烏雞,購進日期為2019年8月22日的烏雞,經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檢出值為713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100μg/kg;磺胺類(總量)項目檢出值為602.5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100μg/kg。購進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的烏雞,經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檢出值為271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100μg/kg;磺胺類(總量)項目檢出值為262.3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100μ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19年9月27日,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里收到喀什市呂香芹土雞專賣店銷售不合格烏雞的兩件次核查處置任務,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前往該店所在地址(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班超路大剛農貿市場東區11號商鋪)進行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工作。經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核查,該店所在農貿市場(大剛農貿市場)已拆除,喀什市呂香芹土雞專賣店也已轉讓給他人,并辦理了新的營業執照,該店原法人已去往外省無法取得聯系配合調查。
(三)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喀什地區畜牧獸醫局。
三、喀什市小敏蔬菜店經營的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市小敏蔬菜店抽檢了兩批次雞蛋,經檢驗,購進日期為2019年8月20日的雞蛋,氟苯尼考項目檢出值為0.95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不得檢出;購進日期為2019年8月22日的雞蛋,氟苯尼考項目檢出值為0.73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三運司市場7號攤位的喀什市小敏蔬菜店,分別于2019年8月20日和8月22日從喀什市解放南路市場監督管理所樓下的商鋪購進了雞蛋,購進日期為8月20日的雞蛋,共9kg,購進價格為11元/kg,銷售價格為13元/kg;購進日期為8月22日的雞蛋,共14kg,購進價格為11元/kg,銷售價格為13元/kg。因案件性質相同,辦案單位對該兩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并案處理,此案貨值299元,獲取違法所得46元,截止檢查當日,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做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其減輕行政處罰,最終給予喀什市小敏蔬菜店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6元,并處罰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喀什市小敏蔬菜店在得知銷售的雞蛋為不合格產品后,認真進行排查整改,保證在今后經營中,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查驗批發商資質,索要產品檢驗報告,杜絕類似的事情發生。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喀什地區畜牧獸醫局。
四、喀什市張明英魚店經營的黑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3日,在喀什市張明英魚店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黑魚(購進日期:2019-08-23),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的規定,檢出值為7.82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云木拉克夏海爾路(萬吉商貿城)攤位魚鋪3號的喀什市張明英魚店銷售的黑魚(購進日期:2019-08-22)共計6kg,購進地點為喀什市弘達海鮮店,進貨價格為35元/kg,銷售價格為40元/kg,貨值金額為210元,該批次產品已無庫存。
該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喀什市張明英魚店在購進該批次黑魚時,索取了供應商的資質,產品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喀什地區畜牧獸醫局。
五、喀什市玉霞蔬菜店經營的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市玉霞蔬菜店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雞蛋(購進日期:2019-08-20),經檢驗,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0.23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健康路106號12號攤位的喀什市玉霞蔬菜店銷售的由喀什市農博城購進的雞蛋(購進日期:2019-08-20)共計22kg,進貨價格為12元/kg,銷售價格為13元/kg,貨值金額為286元,獲取違法所得22元。截止檢查當日,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做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其減輕行政處罰,最終給予喀什市玉霞蔬菜店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2元,并處罰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喀什市玉霞蔬菜店在得知銷售的雞蛋為不合格產品后,認真進行排查整改,保證在今后經營中,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查驗批發商資質,索要產品檢驗報告,積極配合市場快速檢測工作,杜絕類似的事情發生。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喀什地區畜牧獸醫局。
六、喀什市彭曉偉蔬菜店經營的白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市彭曉偉蔬菜店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白豇豆(購進日期:2019-08-22),經檢驗,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0.71mg/kg,標準值為≤0.5m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三運司市場內16-18號攤位的喀什市彭曉偉蔬菜店銷售的由喀什市曙光農博城購進的白豇豆(購進日期:2019-8-22)共計10kg,進貨價格為6元/kg,銷售價格為8元/kg,貨值金額為60元,獲取違法所得20元,截止檢查當日,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做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其減輕行政處罰,最終給予喀什市彭曉偉蔬菜店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0元,并處罰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喀什市彭曉偉蔬菜店在得知該批次白豇豆為不合格產品后,認真進行排查整改,保證在今后經營中,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查驗批發商資質,索要產品檢驗報告,積極配合市場快速檢測工作,杜絕類似的事情發生。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喀什地區畜牧獸醫局。
七、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美連美超市經營的紅蝦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0日,在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美連美超市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紅蝦(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6),經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4.6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伊犁州察布查爾縣城鎮青年街東二巷和順家園的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美連美超市銷售的紅蝦(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8-16),購進地點為伊寧市代川南水產品店,實際購進日期為2018年7月7日,共購進5件(22.5kg),進貨價格為230元/件,約合51.12元/kg,銷售價格為58元/kg,貨值金額為1150元。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美連美超市在購進該批次紅蝦時,索取了供應商營業執照,出庫單和產品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
八、新疆愛家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19日,在新疆愛家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9),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規定,檢出值為441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431.6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伊犁州伊寧市解放路65號的新疆愛家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銷售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9)共計18kg。該批次烏雞由新疆愛家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聯營商新疆青湖農副產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10日,分別從新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海鴻國際物流港冷庫內的新疆開元盛世商貿有限公司和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賀明發水產商行采購,共采購雞肉類冷凍產品共1000kg,產品類別有雞排腿、雞小腿、土雞、鴨翅根、鴨排腿、雞翅中和烏雞,新疆青湖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采購上述產品后,要求供貨商新疆開元盛世商貿有限公司一并辦理該批雞肉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手續,并于2019年8月10日,將18kg烏雞運送至新疆愛家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該批次烏雞,進貨價格為19.45元/kg,銷售價格為42.8元/kg,貨值金額為350元。截止檢查當日,該批次烏雞已銷售9.356kg,用于制作員工餐5.76kg,報損處理2.87kg。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新疆愛家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得知該批次烏雞為不合格產品后,積極配合調查,能提供供應商的資質,產品檢測報告和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
九、新疆家鄉好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伊寧市第七分公司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19日,在新疆家鄉好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伊寧市第七分公司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3),經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765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規定,檢出值為220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559.7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伊犁州伊寧市經濟合作區河北路286號新華書店綜合營業樓一至三層的新疆家鄉好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伊寧市第七分公司銷售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8-13)共計50kg。該批次烏雞由新疆家鄉好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伊寧市第七分公司聯營商烏魯木齊海生源水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從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振興水產經銷部采購,共采購烏雞10件(100kg),其中五件(50kg)配送至新疆家鄉好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伊寧市第七分公司,進貨價格為18元/kg,銷售價格為49.8元/kg,貨值金額為900元,截止檢查當日,該批次烏雞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新疆家鄉好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伊寧市第七分公司在得知該批次烏雞為不合格產品后,積極配合調查,能提供供應商營業執照,出庫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檢測報告和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
十、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家旺福超市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19年8月20日,在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家旺福超市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7-20),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檢出值為1679.3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伊犁州察布查爾縣查魯蓋東街73號的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家旺福超市銷售的烏雞(抽樣單購進日期:2019-07-20)共計1件(10kg),該批次烏雞于2019年8月7日,從烏魯木齊宏路水產經銷部購進,進貨價格為17元/kg,銷售價格為42元/kg,貨值金額為170元。截止檢查當日,該批次烏雞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召回。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該企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且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家旺福超市在得知該批次烏雞為不合格產品后,積極配合調查,能提供供應商營業執照,出庫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檢測報告和進貨記錄臺賬,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更加嚴格把好進貨查驗關,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將產品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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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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