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明確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
4月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發布通告,進一步明確和規范藥品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據悉,2019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相關的配套文件正在制定過程中。在新的規章發布前,為落實《藥品管理法》中關于簡化審批、取消GSP認證、藥品信息化追溯制度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現階段藥品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解決過渡時期藥品經營監管中政策街接的問題,同時結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國家藥監局以通告的形式對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換發、藥品GSP執行、藥品追溯、持有人委托銷售等工作進行要求和明確。
根據通告,《藥品管理法》施行以來,在相關配套部門規章發布前,《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繼續有效,其中規定與《藥品管理法》不一致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執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優化服務,縮減藥品經營企業行政許可環節,通告指出辦理申請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可將籌建和驗收程序合并執行。同時,進一步明確取消藥品GSP認證后,將藥品GSP的實施作為藥品經營活動的準入要求,將藥品GSP的合規性貫穿藥品經營的全過程。
結合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有序推動落實企業復工復產,有力保障藥品正常經營秩序和群眾日常購藥用藥需求,通告提出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對靈活的監管措施,如延長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采取告知承諾、延期現場檢查等,解決藥品經營企業換證和變更事項過程中的實際困難。
此外,通告還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藥品、開展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等進行規定。要求在試點期間持有人委托藥品生產企銷售藥品的,合同到期后不得繼續委托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主動開展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藥監局的工作部署,分類別、分階段實施全過程可追溯,保證與《藥品管理法》要求的銜接。(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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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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