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屢被他國搶先申請,中藥經方如何真正實現“為我所用”?
中藥經典名方是中醫藥的代表性成果,是中醫藥傳統知識和我國醫藥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我國醫藥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中藥經典名方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完善,國家應該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完善中藥經典名方目錄,積極完善相關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降低中醫經方被侵權的風險,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提高我國在中醫藥研發方面的國際競爭力。筆者將結合中醫藥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如何建立中藥經典名方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構建中藥經典名方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緊迫性
中藥經典名方是指目前仍廣泛應用、臨床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和優勢的清代以及清代以前醫籍所記載的方劑,屬于中華各民族世代相傳所形成的中醫藥傳統知識的精華之一。如此歷史悠久的中醫藥傳統知識與基于現代工業化發展起來的知識產權制度之間幾乎沒有共通之處,當今知識產權體系很難為中醫藥傳統知識提供有效保護,中藥經方長期游離于法律保護之外的狀態,使得我國的“六神丸”被日本仿制開發搖身一變成了“救心丹”,“牛黃救心丸”被韓國新壺裝舊酒成了“牛黃清心液”,原產吉林的人參蜂王漿竟然也成為美國人的專利……中藥經典名方知識產權每一次被他國侵權濫用,都在警醒國人突破現行知識產權理論的限制,著力構建適合其長足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多措并舉著力構建中藥經方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傳承發展中醫藥對于增強民族自信、發展國民經濟、保障國民健康均有重要意義,國家正逐步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扶持力度以及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力度。黨的十九大明確了“堅持中西醫并重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的重要任務,2017年出臺的《中醫藥法》首次在立法層面提出構建專門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隨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了第一批古代經典名方目錄并相繼制定了關于中藥經典名方制劑的簡化流程,進一步強化了對經方的保護。筆者認為,應該乘著國家政策的東風,著力構建適應國情的中藥經方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彌補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方保護的先天不足,回擊他國對我國中藥經方的不當占有與濫用行為。
構建中藥經典名方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能簡單的按照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生硬的擴充,而應該在充分認識到其所屬的傳統醫藥知識在現代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內存在的理論困境后,制定切實有效促發展的保護體系。
明確經方保護主體
明確知識產權主體是落實知識產權權利義務、確保知識產權良性運行的前提。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即權利的持有者,經方載體的特定著作權人多已不存在,參照我國現行的相關體制,中醫藥傳統知識之經方理應作為國家遺產,由國家行使所有權,政府作為國家的管理者應承擔經方知識產權的保護責任。國務院發布的《2018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明確指出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工負責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建設工作,并加強對古代經典名方類中藥制劑的知識產權保護,推動中藥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
建設中藥經典名方數據庫,保護經方本身的存在
由于現代生活方式的改變, 生活節奏的加快, 工作壓力的增加及傳統知識體系的傳播問題等原因, 傳統中醫中藥的應用在不斷萎縮,經方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一種,其形成伴隨著一個長期的過程,非常脆弱,一旦遭受破壞就很難恢復,要秉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經典名方客體本身。第一批《古代經典名方目錄》已經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制定并公布,但《目錄》的制定更側重推進中藥名方的施用以及管理,只搜集少數目前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及優勢的藥方,在篩選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一時的認知局限而錯過某些經典名方。傳統知識數據庫的建立能夠完整保存從古至今流傳下來的中醫文化精髓,便于后人在更大的范圍內尋找醫藥研發突破口。我國可以借鑒印度和厄瓜多爾的經驗建立中藥經典名方數據庫,充分調動國家統計局、國家中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力量,從更為宏觀的方面統計分析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的醫藥企業、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科研院所關于中藥經方的生產、臨床運用、研究進展等總體情況,將中藥經典名方進行文獻化或數字化整理,根據其具有臨床價值和商業價值的特性,并依據其基本原理來進行設計和建立具有適應當代技術發展需求的、靈活的知識體系,以數據庫的方式進行存儲。同時應該注意控制該數據庫的內容及使用權限,避免數據庫成為他國剽竊傳統中醫藥知識的便利平臺。
聯動國際保護渠道,避免經方被他國濫用
日本、韓國、美國等國家大肆研發中醫古書籍中的經典藥方,開采商業利益。不僅如此,這些國家搶先在國外申請專利,造成我國使用本國中醫原創知識卻需要向他國支付專利使用費的尷尬局面。傳統知識侵權問題隨著全球經濟化、信息化時代的來臨日益突出,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及國際組織的關注,并催生出許多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如美國、韓國等國家通過將本國傳統知識數據庫與世界幾大專利局的專利檢索系統關聯,阻止其他國家使用本國知識申請專利。我國可借鑒其經驗將中藥經典名方數據庫設置為多語言版本,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系,并將數據庫申報列入《專利合作條約》非專利文獻清單,同時與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專利局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簽署《訪問協議》,進入國際專利和各國專利的審查過程,若某專利內容與本國經方高度相關,通過查詢經方數據庫及登記注冊表,提供證據證明該專利內容源于本國傳統知識,不符合專利申請的新穎性要求,可以請求專利局撤回該專利,從而在國際上發揮防御性保護作用。
制定國內法規,為經方保護賦權
從法規制定方面確立對中藥經典名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法治國家的建設要求,也是傳統知識保護的一種理性選擇。在制定國內法時需注意,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建立國際化傳統知識體系可以為傳統知識布下密不透風的保護傘,是保護傳統知識最好的途徑,國內法的制定需要注重與國際傳統知識保護體系接軌。目前國際上受到諸多國家認可的傳統知識保護體系主要內容有:來源披露,第三團體應用及開發傳統知識時,應注明傳統知識所屬國家,以確認各國對其傳統知識擁有的主權權利;知情同意權,當傳統知識被第三團體應用時, 其持有人應享有事先被告知及簽署相關協議的權利,并有權對該傳統知識的利用進行監測;惠益分享權,當第三團體應用及開發傳統知識時, 應與傳統知識持有人共享商業利潤。采取利益補償的方式來保護傳統知識持有人的利益, 同時也保護傳統知識本身。縱使這些內容已經散見于各種國際協議中或被相關國際組織提倡,但國際法其本身具有軟法的性質,是以尊重國內法為前提,其強制性效力弱于國內法。因此,在國際通行的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的形成前,制定保護國內經典名方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是當務之急。我國可以學習印度、泰國、菲律賓等國家,搭建中醫經典名方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傳統知識持有人的來源披露權、知情同意權與惠益分享權,實現對中藥經典名方知識產權的強制性保護。
完善涉及經典名方的中藥專利審查標準
對中藥經典名方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還在于使其轉化為品質高、療效好、造福百姓健康的中藥,發揮更大的社會價值,健全對中藥專利的審查標準,這都對保護中藥經典名方知識產權有很大意義。現有專利制度所能保護的中醫藥經典名方客體主要包括:該經典名方制成藥品的有效提取化合物;該經典名方制成藥品的有效提取部位;經典名方的原料組成和制造方法。但中藥作為經方的重要衍生物,卻往往因為成分不如西藥般清晰,作用機理難以解釋,不能通過專利審查。因此,應及時完善中醫藥領域的審查標準,一方面要注重引進具有中藥或相關專業背景的高素質人才加強對中醫藥領域專利審查標準的研究和完善,另一方面要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對國際間傳統醫藥領域專利審查標準進行充分比較分析,注重與之協調。
注重經典名方傳承,保持中醫藥獨特性
對中藥經典名方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僅停留在“為我所有”的主權昭示階段,還要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切實把中醫藥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真正實現“為我所用”。盡管現在國際中藥市場上充斥著大量的“漢方”“韓藥”,但是中醫藥研發并非一門單一的技術,需要結合辯證的哲學思維才能將其運用得淋漓盡致,他國不具備配套的人文背景,只能學到皮毛,我們要奮起而追,充分發揮中醫藥文化繼承人的優勢,將其打造成國際一流的民族品牌,當本國研制的中醫藥在世界范圍內達到了不可替代的程度時,他國對中藥經典名方的盜用就失去了意義,如此一來,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便可不攻自破。這要求我們站在新時代的歷史起點上,貫徹實施好《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
- 標簽:面具網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