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修訂實施中醫藥條例,11省份出臺傳承創新發展實施意見
6省份貫徹落實《中醫藥法》,修訂實施中醫藥條例 201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開始正式施行。三年來,全國各級立法機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貫徹中醫藥法,制定、修訂或修正原有的地方性法規,以確保中醫藥法在本地順利實施。 截至目前,河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西省、陜西省、安徽省已完成本省中醫藥條例修訂并頒布實施。 吉林省、江蘇省、湖南省、山東省、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甘肅省已報送省(自治區)人大審議,其中吉林省預計2020年底出臺,湖南省預計7月中旬對其進行第三次審議后出臺,甘肅省預計2020年11月出臺。 黑龍江省、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上海市已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審議;貴州省已報送省政府常委會審議;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山西省、青海省、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起草論證或征求意見階段。(兵團因特殊體制,按照自治區相關條例執行。) 貫徹落實中央意見和全國中醫藥大會精神,11省份出臺傳承創新發展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全國中醫藥大會精神,加快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吉林省、河北省、四川省、河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海市、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江西省、黑龍江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發布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或措施。 2020年1月 吉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0年3月 河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4月 四川省委、省政府發布《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河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5月 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壯瑤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0年6月 甘肅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發《自治區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黑龍江省委、省政府發布《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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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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