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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就《四川省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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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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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四川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四川省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8月2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玉沙路118號1402室(郵編:610017),并注明“四川省食品經營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規范的意見建議”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763602692@qq.com。


  附件:《四川省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四川省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經營安全風險管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食用農產品(以下統稱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包含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不包括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不包括制售類食品攤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以下簡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主體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以下簡稱風險分級管理)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省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風險分級管理具體工作。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風險等級評定與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互聯網+監管”等相關工作結合開展。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建立食品經營安全風險管理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信息,將風險因素與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等信息關聯,實現分類管理、自動測評、風險預警,形成食品安全數字信息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鼓勵運用“互聯網+”技術為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經營者、社會公眾提供公共交互式服務,通過手機等手持終端與風險管理數據平臺互聯互通,實現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數據共享共治,提升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能力,顯著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質量與效率。


  第九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購買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方式,選擇有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業化、職業化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評價,提升日常監管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十條  食品經營安全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其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定。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經營項目、設施設備等情況。


  動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信息公示、經營條件保持、食品貯存、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情況;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還包括流程布局、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情況。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各類食品經營者的業態特點、經營條件和有關監管要求,分別制定全省食品經營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風險等級確定表等表格;其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使用。


  各市(州)可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對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設定的項目及分值進行調整,但關鍵項不得減少。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安全風險等級的確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該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分值。


  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極高風險四個等級,對應標記為A級、B級、C級和D級。


  量化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食品經營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低風險;量化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中風險;量化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高風險;量化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極高風險。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包括制售類食品攤販),經營項目中包含餐飲項目的食品銷售者,經營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品銷售者、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貯存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量化分值低于30分的,均列入中風險管理。


  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肉食品批發經營者,貯存品種包括豬肉食品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量化分值低于45分的,均列入高風險管理。


  中小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及校園周邊包括食品小經營店在內的所有食品經營者無論量化分值大小,均應列入極高風險監督管理。校園周邊經營活動區域的確定參照《四川省中小學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評定食品經營風險靜態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分值。


  第十五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在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并按照量化分值表進行打分評價。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當年度不作調整,下一年度重新進行評定。


  下一年度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如前一年度未發現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再進行現場評分,延續上一年度評定結果。


  第十七條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評價。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以便及時采取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對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的初次評定,以及結合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都應當視為完成一次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結合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情況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二十條  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風險分級評價的市場監管部門,在食品經營者申報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證的時,在確保其正確理解并告知其相關義務的前提下,可由其自助完成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的填報,實現量化分值在風險管理數據平臺中自動生成。


  可將動態風險因素量化評分以及日常檢查結果直接輸入風險管理數據平臺自動完成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


  第二十一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原則上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其取證之日起90日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評價食品經營者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或確定風險等級時,根據需要可以調閱其經營許可或備案檔案,負責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登記的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二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當年食品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的當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  取得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或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的食品經營者,可將其量化分值適當核減,具體分值由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將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納入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項目,推動食品經營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作用和風險分擔機制。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ㄒ唬┻B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極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ǘ┇@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ㄈ┇@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管理獎項的;


 。ㄋ模┙⑹称钒踩畔⒒匪蒹w系并與轄區監管部門風險管理數據平臺對接,互通互享信息的;


 。ㄎ澹┚哂蟹、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等: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ǘ┯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ㄈ┻`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ㄋ模┌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ㄎ澹┎话匆幎ㄟM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芙^、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ㄆ撸┦称钒踩芾砣藛T法規知識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ò耍┍涣腥肫髽I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ň牛┚哂蟹伞⒎ㄒ、規章和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經營安全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當年度可不再開展風險等級評定。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風險分級評價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立案調查處理。發現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督促食品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極高風險經營者優先于較低風險經營者進行監管;并將高風險、極高風險食品經營者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飛行檢查、監督抽檢的重點,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結合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等進一步明確監管重點業態、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科學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計劃。合理確定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對學校食堂、養老機構、救助機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風險等級為極高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認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已經完成的風險分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將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成效納入到食品安全評議考核體系。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訂食品經營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風險分級相關表格,省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下發。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月*日起試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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