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藥店禁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西藏探索推行藥品零售企業分類分級管理
(記者落楠) 日前,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西藏自治區藥品零售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探索推行藥品零售企業分類分級管理等8點意見,以提升藥品零售行業規范化、連鎖化、規模化和集約化發展水平,有效防范藥品經營質量安全風險。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鄉鎮藥品零售企業按照經營范圍的差異提出不同的藥學人員配備要求,并表示品牌連鎖便利店可申請零售經營乙類非處方藥。
《意見》表示,規范鄉鎮和藏藥藥品零售企業的管理,在鄉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除外)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范圍為非處方藥的,應至少配備1名藥學相關專業(中專以上)人員;經營范圍為非處方藥和處方藥的,應配備藥士以上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指導合理用藥;經營范圍中有中藥飲片的,應至少配備1名中藥類藥士以上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藏藥專營店應配備具有初級以上藏醫藥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5年以上從事藏醫藥工作經驗的人員。
《意見》明確,探索推行藥品零售企業分類分級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將嚴格落實藥品分類管理相關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保證公眾用藥安全。對既不按照規定要求配備執業藥師或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又不接受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服務的藥品零售企業,依法核減其經營范圍,禁止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品牌連鎖便利店可按照有關標準申請零售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可由企業總部統一配備質量管理人員。
此外,《意見》還提出支持和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連鎖化經營、鼓勵采用“互聯網+藥品流通”方式銷售藥品、支持藥品零售企業開展遠程審方和電子處方服務、實行慢性病患者檔案管理、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設置自動售藥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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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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