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分類注冊 利好與挑戰并存(上):亮點紛呈
2020年9月27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以下簡稱《要求》)。中藥上市分類注冊的管理規定,充分考慮到了中藥的特殊性,為促進中藥創新、加快新藥上市提供了重大政策利好,同時也為藥品研發機構和企業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充分體現中醫藥特色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對中藥采用和化學藥幾乎一致的上市注冊辦法。盡管2008年頒布了《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仍存在不足。一方面,《規定》基本上沿用原《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對中藥注冊作出簡單規定,將中藥置于補充地位,且缺乏細化、可操作的要求。另一方面,《規定》基本按照中藥復方制劑一種類型管理,沒有全面考慮到中藥的復雜性。繼2020年4月國家藥監局頒布《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之后,本次發布的《要求》充分尊重中藥研發規律,有效彌補了此前的不足。
一是對中藥的分類體現中藥的差異性和特殊性。《要求》將中藥進行詳細分類,以便針對各類中藥的特點設計適合其特點的注冊要求。首先,根據創新程度,將上市中藥劃分為中藥新藥和同名同方藥。其次,根據來源的差異,將中藥新藥具體細分為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和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三種類型。再次,為加強對古典醫籍精華的梳理和挖掘,更好地進行審評管理,又將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再細分為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及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要求》中分類程度的不斷細化,充分顯示出國家對中藥特點和本質認識的逐漸深入,不再僅以物質基礎作為劃分注冊類別的依據,而是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根據不同類型的中藥量身打造適合其特點的注冊要求。
二是中藥審評程序充分體現中藥特色。根據《中醫藥法》第五十一條,開展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要求》具體落實了法律的規定:對于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藥品上市許可審評程序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評。不同于中藥創新藥等類型的中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凝聚了各代醫家的智慧結晶,由非中醫藥界的藥學專家審評難免存在偏見。《要求》的這一規定,旨在由國醫大師、院士、全國名中醫為主的專家委員會出具技術審評意見,這有利于踐行同行評議制度,減少因門戶之見導致的中藥上市困難,讓中藥注冊上市之路更暢通。
三是申報材料體現中藥特點。不同于化學藥,中藥研發有自己的邏輯和特點。一般來講,完整的中藥新藥研發需要經歷處方研究、藥學研究、藥理毒理研究和臨床研究幾個階段。其中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經過千百年來的實踐檢驗,具有大量真實世界的證據,處方研究可以簡化。另一方面,不同于化學藥對原料藥的要求,中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與中藥的道地性息息相關。《要求》充分考慮到中藥的這些特點:在申報資料上,《要求》將研究資料按照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研究資料、臨床研究資料予以模塊化梳理,突出了中藥研發的邏輯和特點。在不同類型的中藥申報資料的具體內容上,對于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可適當減免藥效學試驗;若符合《要求》規定的條件,還可不提供藥效學試驗資料。中藥改良型新藥增加功能主治,也可根據人用經驗對藥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適當減免藥效學試驗。此外,《要求》還規定,如果申請人要求減免資料,應當充分說明理由。非一刀切、彈性化的程序設計,為應對中藥的復雜性留足了制度空間。《要求》中還規定,對于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所用飲片的藥材,應提供產地選擇的依據,盡可能選擇道地藥材。綜上可見,對研究資料有針對性的豁免和增加,都充分體現了中藥特點,有利于降低中藥上市的難度,加快中藥上市進程,讓中藥造福更多患者。
以臨床需求引導中藥創新
當前,我國罕見病用藥、兒童用藥等存在缺口。與此同時,我國藥品研發存在唯專利、唯論文等不良現象,部分脫離臨床實際需求。為此,《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支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對人的疾病具有明確或者特殊療效的藥物創新,鼓勵具有新的治療機理、治療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見病、對人體具有多靶向系統性調節干預功能等的新藥研制,推動藥品技術進步。《要求》中具體落實了這一規定,中藥改良型新藥不僅應改變已上市中藥的給藥途徑、劑型,更應該同時具有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不再僅強調原注冊分類管理中“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的含量要求。同時,對于新藥材及其制劑,《要求》規定應進行全面的毒理學研究,以保證臨床用藥的安全性。上述諸多規定都體現出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立法理念。
在傳承精華的基礎上守正創新
“傳承精華,守正創新”是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根本遵循。傳承是“源”,創新是“流”,空談創新無疑會使中藥創新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屠呦呦教授從中醫典籍《肘后備急方》的“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漬,絞取汁,盡服之”中獲得青蒿素的靈感;非典時研發的連花清瘟膠囊;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三藥三方”均是通過古代經典名方化裁而來,這些都是傳承精華的有力實證。中國古代的中醫典籍中蘊藏著科學的瑰寶,必須充分挖掘,加以利用。為了加強對中醫古籍精華的傳承,《要求》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為抓手,對其注冊要求做了較為合理的規定。
首先,以中藥注冊倒逼古代經典名方的發掘整理。根據《中醫藥法》第三十條,“古代經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古代中醫典籍所記載的方劑。具體目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要求》也明確了古代經典名方的分類,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應與國家發布的相關信息一致。中醫典籍浩如煙海,2018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古代經典名方目錄,我國古代經典名方的整理工作仍任重道遠,而中藥注冊中的實際需求勢必會倒逼國家有關部門加緊對古代經典名方的發掘和整理,為更好地傳承精華奠定堅實基礎。
其次,多舉并施保證古代經典名方的本來面目。中藥最終的質量離不開選方用藥、炮制制劑等全過程的管理,只有遵循古代經典名方的制劑工藝,才能保證與古代經典名方相同的臨床效果。為此,《中醫藥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傳統中藥加工技術和工藝,支持傳統劑型中成藥的生產。此外,基于中醫基礎理論中的整體觀,中藥治療的是證,是對病人若干癥狀和體征的整體認識,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某一種疾病。中藥的這些特點都對中藥的注冊審評提出了新要求。為了最大程度地保持古代經典名方的本來面目,《要求》中明確,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兩類情形均應采用傳統工藝制備,采用傳統給藥途徑,功能主治以中醫術語表述。對適用范圍不作限定。這一系列要求都體現了對中醫臨床使用古代經典名方實踐的尊重,兼顧中醫藥學術傳承與中醫臨床用藥的雙重功能。
最后,申報材料的豁免加快對目錄內古代經典名方的創新。《中醫藥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依據《要求》,在臨床研究資料的申報上,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僅需進行藥學及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臨床研究資料這一模塊提供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依據,說明藥品說明書中臨床相關項草擬的內容及其依據即可。相較于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省去了古代經典名方的處方來源及歷史沿革、處方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中醫藥理論論述、人用經驗、臨床價值評估等大量研究資料。臨床研究資料的豁免勢必會激勵藥品研發主體加強對目錄內古代經典名方的研發創新,有利于發揮中醫藥原創優勢,促進古代經典名方向中藥新藥的轉化。
多措并舉鼓勵中藥不斷改良
中醫中蘊含著血肉相連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整體觀,以中醫理論指導下的中藥也是基于整體觀調和陰陽以祛病療疾,這使得傳統中成藥本身具有創新性品格,其中具有充足的臨床價值值得不斷挖掘。為此,《中醫藥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藥。《要求》中也對中藥的二次研發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一是擴大新藥范圍。依據2007版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除了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屬于新藥申請,只有如下幾種情形也屬于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而本次《要求》中明確,中藥增加功能主治也納入中藥改良型新藥的申報范疇;對于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輔料等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情形不再屬于上市后變更的范疇,也納入新藥申報。而依據2020年版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對于新藥可以實行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特殊審批程序。因此,新藥范圍的擴大,一方面有利于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中藥開展二次研發,優化生產工藝,實現“老藥新用”,提升已上市中藥的質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縮短中藥新藥上市周期,提升中藥的可及性,惠及臨床更多患者。
二是區分同名同方藥和仿制藥。按照《要求》,同名同方藥是指通用名稱、處方、劑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飲片量與已上市中藥相同,且在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該已上市中藥的制劑。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應當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證據。而對于化學藥中的仿制藥,則僅僅要求應當與參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因此,判斷同名同方藥能否上市的要求,關鍵是看其與所申請藥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藥的比較研究結果如何,而不是比較兩者質量標準之間的一致性。這意味著,同名同方藥只有優于已上市中藥才能成功上市。此種規定不僅有利于減少中藥研制領域的低水平重復,推動資源整合;更有利于不斷提升中藥的安全性、有效性,推動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鄧勇 張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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