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傳承創新|醫療機構院內中藥制劑產業化的路徑選擇
日前,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促進中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提出,發揮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傳承創新發展“孵化器”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制劑向中藥新藥轉化。
《中醫藥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國家支持以中藥制劑為基礎研制中藥新藥。醫療機構院內制劑的安全性、有效性一般都經過多年臨床驗證。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從中篩選出安全性高、療效可靠的品種,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藥研發,可提高成功率,縮短研發周期,降低研發費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也可通過院內制劑產業化獲得回報,提高科研積極性。同時,院內制劑產業化后使得藥品可及性大大提高,讓更多患者受益。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所以,院內制劑要實現產業化,必須先取得藥品注冊證書,方能上市銷售。醫療機構院內制劑產業化不乏成功先例。在新《藥品管理法》實施前(2019年12月1日),藥品批準文號只能由藥品生產企業持有,因此,在舊《藥品管理法》時代,醫療機構院內制劑產業化路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通過技術轉讓,將院內制劑出售給藥品生產企業
丹龍口服液曾是江蘇省人民醫院中醫科許德金主任總結的臨床經驗方,在醫院臨床使用多年,后轉讓給浙江康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經取得藥品注冊證上市銷售。治療慢性腎小球腎炎的江蘇省中醫院院內制劑甲花片,轉讓給江蘇蘇中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礎上研發的黃葵膠囊已獲得藥品批準文號,應用于臨床。
在此模式下,院內制劑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或技術秘密會同時轉讓給藥品生產企業。此外,藥品生產企業為控制風險,在購買院內制劑時,多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即藥物研發達成某項里程碑事件時兌付一部分費用。
院內制劑發明人創辦藥品生產企業
華潤三九醫藥旗下的三九胃泰顆粒原屬解放軍第一軍醫大學南方醫院(以下簡稱原南方醫院)的院內制劑。主要發明人是原南方醫院消化科主任周殿元、張萬岱、趙新先等。1985年前后,趙新先攜帶“三九胃泰”等科研成果離開原南方醫院,南下深圳,創辦了南方制藥廠。目前華潤三九生產的藥品,同樣還有其他在院內制劑或民間驗方基礎上開發的產品,如該公司的正天丸、壯骨關節丸等,都是原南方醫院的院內制劑。
在藥品批文綁定在生產企業的時代,采用該路徑使院內制劑市場化,初始階段需要重資產投入,無論對于醫療機構還是科研人員來說,難度和風險都較大。
院內制劑發明人創辦非藥品生產企業,申請成為MAH
為激發市場活力,鼓勵創新,優化資源配置,2019年12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藥品管理法》正式寫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制度,實現了藥品上市許可與藥品生產主體的分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中規定的科研人員個人,已不能直接成為MAH。因此,現階段醫療機構院內制劑產業化又增加了一種選擇,即醫療機構或院內制劑發明人可以創辦非藥品生產企業,以企業為主體申請藥品注冊證書,成為MAH。
MAH模式的優勢在于不喪失制劑的知識產權,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后既可以轉讓,也可以委托生產或自行生產,具有較高的自主權和靈活性。MAH模式從長遠看大概率回報會優于直接技術轉讓,較直接建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屬于輕資產運營。但MAH模式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醫療機構或院內制劑發明人可以用制劑知識產權作價作為股東出資,也可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爭取政府政策扶持解決。
我國藥品從研發、生產到營銷的專業外包服務越來越成熟,《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等配套文件也日趨完善。制劑注冊前的研發階段,醫療機構可利用自身資源完成,或外包給CRO/CDMO!端幤纷怨芾磙k法》規定,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已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委托他人生產,取得B類藥品生產許可證。院內制劑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后,可委托CMO/CDMO生產藥品。藥品營銷也可委托CSO/CSP完成。
另外需提醒,法律規定MAH應當具備保障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任賠償等能力。MAH在服務外包過程中也需防范相關法律風險。(姚嘉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醫藥健康業務部部長)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 標簽:重生之驚世亡妃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