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網上分享這類信息?有人花9.9元卻被索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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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花錢購買了電子書,與他人分享算侵權嗎?
近日廈門市區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廈門一網友將購買的電子書上傳至“網絡圖書館”,結果成為了被告。事情是這樣的:
小林曾花費9.9元在亞馬遜網站購買了某網絡小說電子書。隨后,他將小說的內容,發布至一網絡圖書館,供他人在線閱讀和下載。此舉使得小林被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早在2014年,該信息公司就與該網絡小說的作者簽署合同,獨家享有這本網絡小說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該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刪除上傳的作品,另外賠償經濟損失20余萬元。
小林則認為,這是他花錢購買的電子書,來源合法,屬于他的虛擬財產,他有權決定這本書怎么使用。
而電子書和其他商品一樣,既然購買了,就可以出借和轉讓。他把電子書上傳到涉案的網絡圖書館,根據設置無法多人同時閱讀,作品使用的時間和空間都是相對固定的。小林的觀點是,自己沒有侵權。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小林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說上傳至互聯網平臺,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信息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小林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等因素,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賠償1萬元。
此事也引發網友的討論,大家看法不一:
--既然設置了無法多人同時看,那和紙質書借給別人也差不多啊,不算侵權吧。
--電子書上傳到網絡平臺,就像是買了一本實體書,然后盜版印刷了很多份再分發給別人,肯定是不對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僅購買的電子書分享到網上是侵權行為,如果合法取得他人圖書后,未經許可,通過掃描、拍照等方法將其變為電子圖書并上傳到網絡供他人下載,都會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圖文無關
而要解開網友的疑惑,我們就得一點點理清下列幾個問題。
●如果合法購買了某一紙質圖書后再銷售給他人,這一行為侵權嗎?
不算侵權,這是合法的。
首先,在知識產權法上有一個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于流通領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轉讓的行為不受權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權利人的同意”。
以著作權為例,當著作權人將作品原件或復印件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后,他人即可以自由傳播其作品而無需受到著作權人的限制,也就是說發行權只能行使一次。
這樣規定是因為,著作權人從作品的首次銷售中已經獲得了相應經濟利益,不能再對作品的轉銷、分銷等加以控制,此時消費者對作品享有的物權高于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否則不利于作品的傳播、知識的推廣。
●既然轉賣合法取得的圖書不屬于侵權行為,為什么把圖書掃描后上傳到網上,就會變成侵權呢?
也可以換個問題,權利窮竭原則為何不能擴展到網絡環境?
需要注意的是,權利窮竭原則是為了解決基于同一有形載體上發生的物權(包含所有權)和知識產權的沖突而產生的協調規則。
其實也很好理解。例如,作為游戲玩家,我們在網上買了一張實體光盤,我們便獲得了這張光盤的所有權,但這張光盤上的版權依舊屬于游戲公司。如果我們每次對這張光盤進行處置或交易時都要經過游戲公司的同意,不僅非常麻煩,不利于產品傳播,而且玩家對光盤的所有權也形同虛設。這便是權利窮竭的意義所在。
但由于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都是數字化的,并不需要有形載體,消費者在網上付費下載的著作權作品所支付的費用并不像傳統形式的作品那樣還包含作品載體的價值。消費者下載作品后如果將作品通過網絡復制給了他人,也并不因此而失去對下載作品的使用。
顯然,這和傳統的再次銷售后消費者就失去對作品的占有和使用是不同的。
有人就說了, 難道不可以將計算機的磁盤視為網絡下載作品的載體嗎?這樣就能獲得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基礎了。
如果這個觀點成立,就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消費者不能通過網絡向他人交付作品;
第二,消費者必須在再次銷售時將網絡作品連同原始載體即磁盤一同轉讓給他人;
第三,消費者必須在轉讓前刪除自己電腦上的作品,否則會侵犯權利人的復制權。
顯然,現實中是無法滿足以上條件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對于網絡環境下無實體形式存在的著作權作品,權利窮竭原則沒有適用的前提。
通過前文,相信大家大概了解發行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區別了:
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在非網絡環境下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而如果將作品的傳播方式擴展到網絡上,此時的網上的發行權,就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
總的來說, 合法購買某一電子書閱讀后,再通過網絡提供給他人,這屬于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本文案例中,即使網絡圖書館設定電子書的流轉模式,限制同一電子書無法同時被多人閱讀,但對象仍是互聯網上的“不特定公眾”,限定閱讀的期限屆滿后還會繼續流轉,仍是一種“交互式”的傳播。
這也告誡我們,在網上分享電子書千萬別任性,一不小心可能吃上官司。
看到這里,可能有人就要擔憂了。日常生活中, 除了電子書外,很多人還喜歡在網上分享喜歡的電影電視、小說漫畫、短視頻甚至是游戲直播、表情包等,而這些分享行為往往是沒有獲得原作者的許可的,這也屬于侵權嗎?
法官提醒,想要知道分享行為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可以綜合三點判斷,助你避開侵權的“雷區”:
?第一,分享的內容是否為受保護的“作品”。電影、電視、網文、小說、音樂、漫畫、短視頻,甚至游戲直播畫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藝、科學領域內容,具有獨創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即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構成傳播行為。在微信公眾號、微博、貼吧轉載作品,在開放性QQ群、微信群設置共享文件,或是公開網盤存儲鏈接,只要將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網絡環境下,使對方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作品,即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粉絲、關注人數或群成員人數不影響行為性質的判斷。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一定情況下允許他人免費使用作品,無須獲得作者許可,常見的如個人學習欣賞,教學科研、評論引用、免費表演等,但要求注明來源、作品名稱,使用適當、適度,不得損害作者合法權益。
最后請謹記,隨手轉發分享知識和信息時,不要忘記尊重、保護版權!( 文章整理綜合自檢察日報、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崔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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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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