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曖昧小話題夫妻間相處夫妻之間聊什么話題
一直是婚姻糾紛類案件的焦點
一直是婚姻糾紛類案件的焦點。哪些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是否有權處理名下的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債務應否由雙方共同承擔?本期以案說法的兩則案例關注的正是這些線月初的一天,已經好幾個月沒有見到丈夫許軍的周琳,在家中等來了一個“不速之客”自稱叫林華的男人,他帶著一份簽有自己和丈夫姓名的《抵押借款合同》上門要求周琳歸還許軍向其借的45萬元欠款。丈夫什么時候向人借了45萬元,還把房子給抵押了?周琳根本不知道抵押這回事情,可是合同上怎么會有自己的簽名?林華的到來讓周琳震驚之余也倍感疑惑。
據林華稱,2008年初,其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許軍。后許軍聲稱自己要做生意,但缺少資金,于是和林華約定,將自己位于谷陽北路的一處房屋作為抵押,向林華借款45萬元。雙方還約定,抵押物作價45萬元,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為45萬元借款。許軍和林華分別在該合同上簽名,同時,與許軍同來的女子也在該合同上簽下了抵押物共有人也即許軍妻子周琳的名字。2008年9月許軍帶著一個自稱是其老婆的女子和林華一起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但借款之后,林華卻一直聯系不到許軍。無奈之下,林華尋到抵押房屋所標注的地址,于是有了本文開頭的一幕夫妻之間聊什么話題。
據周琳介紹,她與許軍于2007年8月結婚,婚后擁有夫妻共屋一套,即位于谷陽北路某小區的房屋。近兩年來,許軍染上了的惡習,并欠下了很多賭債。在林華找上門來之前,許軍已有多月沒有回家,而周琳和兩歲的女兒也僅靠著她每月一千多元的微薄工資勉強度日。
對于簽訂抵押合同時在場的女子是否為周琳,林華表示因時間太久已記不清楚,但許軍介紹該女子時,稱她是自己的妻子周琳,而合同上簽名也為周琳二字。對于這個“冒牌妻子”夫妻間相處,后來許軍承認是其在網上花500元傭金雇來的女網友,讓她假冒其妻子周琳,并模仿周琳的筆跡在合同上簽字。
得知事情的周琳十分氣憤,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去年8月,周琳就與許軍、林華抵押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原告周琳作為涉案抵押物共有人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名,系被告許軍找人冒簽,且兩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原告周琳知道或應當知道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實夫妻之間聊什么話題,故法院于今年2月依法判決被告許軍與林華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但判決中同時認定,林華雖無法依據抵押借款合同取得抵押權,但其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應依據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而取得抵押權。理由有三:第一,其是善意的,不知抵押權人是無權處分人。其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及進行抵押權登記時對抵押物共有人原告周琳系他人冒名頂替的情況并不知情。第二,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其向被告許軍支付了45萬元借款的合理對價。第三,抵押權已由相關部門予以登記。房地產登記部門經核查準予抵押登記,并頒發了房地產登記證明。
點評】周琳訴許軍、林華的擔保糾紛一案中雖然是擔保糾紛夫妻之間聊什么話題,但實際上涉及的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用于抵押的房屋是原告周琳和被告許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未經原告周琳同意的情況下,被告許軍無權對整套房屋進行處分。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情侶之間曖昧小話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而本案中另一共同共有人,原告周琳又未追認上述無權行為,所以該合同無效。但是,被告許軍卻串通第三人,由其他人冒充原告,共同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又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被告林華對于被告許軍串通他人假冒其妻子并不知情,并且也支付了對價和辦理了登記。所以,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被告林華作為善意第三人即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權,另一方無權追回。
2008年10月末,馮先生的父親因病去世。11月初情侶之間曖昧小話題,當工作居住在徐匯區的馮先生回九亭鎮的住所為父親守靈時夫妻間相處,卻發現家中財物已被妻子錢女士搬運一空,而父親留下的價值幾萬元的股票也早已被妻子全部拋售,并提取了全部款項。于是,曾兩次提出離婚的馮先生在去年5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錢女士離婚,并返還父親的遺產,同時要求錢女士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2003年7月,在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后,馮先生與比自己小三歲的來滬女子錢女士登記結婚,并于2004年6月生育了一個女兒。但婚后雙方并不和睦,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2007年4月,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錢女士離婚未果后,馮先生便不再回九亭居住情侶之間曖昧小話題,長期在單位或朋友家中居住。而女兒則一直跟隨錢女士共同生活夫妻之間聊什么話題,主要經濟來源為馮先生父親的退休工資夫妻間相處。2008年5月,馮先生第二次提起離婚,但錢女士雖亦自感婚姻已無法挽回,但考慮到離婚后,自己在上海無固定住所,也無固定工作,女兒又尚幼,故還是不同意離婚。但此后,夫妻雙方矛盾不斷,關系更加惡化,其間更一度大打出手,多次報警處理。
對于馮先生在訴狀中提及父親遺產一事,錢女士也承認,她確實在公公病亡后將其名下的股票拋售,價值約4萬元。但公公生病期間,自己給予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對于名下的遺產歸屬,公公立有遺囑。庭審中,錢女士還提供了馮先生父親的遺囑一份,內容大致為馮父指定錢女士為其唯一繼承人,名下所有遺產歸錢女士所有,兒子馮先生不得過問。
但該遺囑沒有馮先生父親的簽名,且無日期,只按有一枚手印,并有案外人姜某的簽名。馮先生就此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錢女士也向法院提出對遺囑真實性進行鑒定的申請。但雙方均不能提供可供鑒定的比對材料。
同時,馮先生在離婚訴訟中還要求對于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應視作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錢女士共同承擔情侶之間曖昧小話題。而錢女士也提出,對于歸還的房屋以及房屋裝修費用,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馮先生給予自己補償。
在準予支持馮先生和錢女士解除婚姻關系的基礎上,對于其婚后共同財產的認定,法院經審理認為,位于九亭鎮的房屋系馮先生婚前購買,屬其婚前個人財產,但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馮先生為該房屋歸還的本金、利息和罰息,系原告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其婚前個人債務,應當補償錢女士。故法院判決情侶之間曖昧小話題,房屋歸馮先生所有,但馮先生需向錢女士給付房屋已歸還的補償款2.2萬元。對于房屋的裝修費用,因雙方均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對錢女士要求將該裝修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而對馮先生父親留下的遺產,由于對遺囑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因此,其名下價值約4萬元的股票金由馮先生繼承,但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女兒的撫養費用及家庭的大部分開支由錢女士負擔,錢女士應當給付原告折價款1.3萬元。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
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實踐中,一般在房屋產權上易產生糾紛,一種情況是關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款中對房屋產權的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辦理買房,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夫妻間相處,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款,離婚時法院會認定該房屋系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但其應向另一方補償婚姻期間共同還款部分的一半。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返還遺產問題,應當按照有關
規定進行處理。《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夫妻間相處,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由于本案中所立遺囑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故所涉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原告馮先生作為法定繼承人取得股票等遺產。根據《婚姻法》第13條之規定,股票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馮先生所繼承財產應當認定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間相處。至于物業費屬于家庭生活的必要開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標簽:夫妻共同財產定義
- 編輯: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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