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充斥泛濫 網絡平臺該擔何責
據報道,“小鹿情感”APP平臺上,有各入駐情感團隊或者公司開設的直播課,涉及脫單、挽回、分離第三者等內容。除百般誘使學員繳費,有些入駐團隊針對平臺“15天不滿意退款”的宣傳,設置了專門話術拖延退費。部分導師提供的教程和情感指導中,包括發布虛假身份及假朋友圈狀態來吸引異性關注,具有典型的PUA(對異性誘騙洗腦)性質,有些學習資料中甚至充斥涉黃內容。
本來是為會員提供脫單、挽回情感服務的網絡平臺,卻充斥著PUA、涉黃信息等不良內容。對此,既需要人們睜大雙眼,提高防詐騙意識和能力,更需要網絡平臺盡到嚴格的審核把關義務,剔除不良信息及相關行為。
這類事件中,相關網絡平臺盡管不是不良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卻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整合、傳播不良信息的角色。我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互聯網平臺的責任有明確規定,要求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須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有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等行為。APP運營者應健全實名制和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不良信息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平臺或APP不能以僅提供平臺服務作為擋箭牌,而應盡到審查和監管義務,發現有發布或傳輸違規信息的,應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并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如果這些網絡平臺明知或應知系詐騙、涉黃信息而依然不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其大肆傳播的,既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更可能涉嫌犯罪。
在流量就是收益的互聯網盈利模式下,網絡平臺靠增加點擊量、傳播量來獲取收益的做法可以理解,但不能忘了“技術或無罪,監管必有責”的道理,任何謀利行為均應遵守法律底線和公序良俗。如果網絡平臺未盡到審核監管責任,有意無意放任不良信息傳播,無論如何都難辭其咎。
根據規定,電商平臺對通過該平臺銷售的商品和服務應盡到審核義務,如果平臺疏于把關,應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一道對消費者所受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現實中,一些大型電商平臺做得比較好,能夠盡到把關職責,消費者受到的損失也能及時挽回。相較之下,網絡平臺如果任由不良信息充斥,坐實不良信息侵害會員權益,其罪錯比電商平臺疏于把關猶有過之。
網絡平臺理當找準定位,把守住法律底線和履行社會責任放在首位,擔負起應有的審查職責。應完善實名制,積極采取技術手段,構建杜絕不良信息的防火墻,絕不充當滋生不良信息的溫床和傳播不良信息的通道。監管部門應依法處置不良信息制造者和傳播者,并讓網絡平臺為其疏于監管的行為買單,這樣才能避免網絡平臺成為不良信息的“二道販子”,避免網絡參與者淪為“被宰割的韭菜”。
- 標簽:磁場ppt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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