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館安全事故高發 維權為何這么難
看到“女研究生蹦床館內摔成完全性截癱”事件登上熱搜,山東濟南網友王璐很后悔沒有把自己的類似經歷早一點曝光出來,讓大家引以為戒。
近年來,室內蹦床館安全事故高發,但由于監管缺失,司法訴訟時間長、成本高,消費者一旦受傷,想要成功維權并不容易。
劉安君去年5月和同學去武漢某蹦床館游玩,在體驗“彩虹滑道”項目時摔傷,造成肩關節脫臼。多次前往蹦床館協商后,她們才通過前臺店員,要到了店長微信。最后她和蹦床館簽了合同,答應不再糾纏此事,對方才同意賠付她首診費用的一半,而且不承擔后續治療的一切費用。
劉安君坦言,自己也不知道蹦床館究竟由什么部門監管,更不知道該通過什么部門進行維權。“我給消協打過兩次電話,雖然工作人員都提供了積極的協商辦法,但他們稱蹦床館不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
國務院安委辦曾于2019年9月下發《關于加強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結合當前游樂場所的安全形勢和特點,組織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安全監管。
但記者先后撥通了河南省平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督管理局,以及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的電話,工作人員均回應說,室內蹦床館不屬于其監管范圍。
一名從事蹦床館設計安裝的人員透露,開設室內蹦床館,只需要營業執照和上崗人員的健康證明即可,不需要其他審批流程。至于設備安全性的檢查,也只是由公司內部人員完成。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體育總局于2019年發布的《開展大眾蹦床運動的基本標準和要求(試行)》,蹦床教學技術指導人員須經過中國蹦床技巧協會的培訓,并持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才能上崗。但曾兼職做過蹦床館安全員的韓揚表示:“很多蹦床館里的正式員工都沒有經過上崗培訓,更不用說招聘的業余兼職人員了。”
韓揚介紹,在進入場館之前,消費者一般都會被要求簽署蹦床館提供的免責協議書。消費者一旦受傷,事后追責時,場館運營方就會把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當作拒賠依據。
在廣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英看來,類似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被稱為“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凡是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予以免責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而予以免責的條款一律無效。“簡單來說,場館負有對消費者的安保義務。即便雙方簽訂了免責協議,但如果因場所未盡到安保義務而導致顧客受傷的,場館仍要承擔責任。”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多起消費者因在蹦床主題公園娛樂時受傷,與經營方產生責任糾紛的判決書。多起判決均認為,消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知道蹦床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情況下,未謹慎對待,自身具有明顯、重大過錯,需承擔一定責任;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蹦床設施的經營方并不能免責,其需承擔責任的比例,取決于其是否盡到提醒及安全保障義務。
2019年1月,王璐在濟南某蹦床館內,體驗從高臺背朝海綿池往下跳的項目時摔傷,經醫生診斷,為胸椎壓縮性骨折。據王璐描述,場館方的安全措施并不到位,當時高臺附近沒有任何警告標志,場館方也未提前告知注意事項,王璐受傷后,安全員也沒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
蹦床館老板得知情況后,僅把保險公司的賠付款作為王璐醫藥費的補償。但王璐認為,蹦床館應全額賠償自己在生病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處蹦床館方承擔80%的主要責任,蹦床館老板不服判決提起上訴。1年半過去了,王璐依然沒有拿到任何賠償。
(據受訪者要求,文中“王璐”“劉安君”“ 韓揚”均為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謝洋 實習生 李佳樂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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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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